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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孝 -概述
新老年法草案出炉,子女“常回家看看”将入法。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4年。因此,新老年法草案内容格外引人关注,尤其是草案中将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的内容写入条文,更是引来多方热议。
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透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眼下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占我国总人口数14%的1.67亿老年人将通过修订后的新老年法受益。新老年法草案内容格外引人关注,尤其是草案中将子女应“常回家看看”的内容写入了条文。
强调“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
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本次修订有三大亮点:子女“常回家看看”已写入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社区护理、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并将“社会照料”独立成章;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2005年1月5日,原冶金部副部长王汝林在自家卫生间里被发现,媒体报道,“身边有大量血迹,已死亡多日”。老人是因为大出血未得到及时救护而死亡的。这种“空巢”家庭老年人问题,只是近年来伴随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之一。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此次修正草案的出炉,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至于多长时间算“经常”,有没有一个时间的概念,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至于此类案件,吴明说,“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多方面决定的,既有司法上的判决,也有行政上的督促,还有调解组织的调解等。”
“另外,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这方面要发挥作用,主要是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要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吴明说。
专家说法
法律“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 ,从道义伦理向司法实践迈进
“两年前,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颤巍巍地到法院来起诉两个儿子,”北京海淀法院民二庭的侯镜法官回忆:“房子拆迁后,两个儿子另外买房,老母亲就再也没见过儿子。”无独有偶,江苏省姜堰市前不久发生的一起诉讼与这位老母亲状告儿子的案件非常相似。原告是80岁的陈大爷,他告的是其小儿子,告状不是为了“赡养费”,而是因为“儿子常年不回家看我”。
“这样的案子在逐年增多。”侯镜说。以前,审理这些案件依据的是《婚姻法》和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人们一般要提出赡养费的请求,否则立案都可能有问题。“新老年法实施后,如果‘常回家看看’成为其中一项法律条文,我们立案就可以迈过这道坎,父母可以直接到法院来起诉孩子不回家看望老人。”
侯镜坦言,大多起诉子女的老人对赡养费的要求都很低,他们要求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和联系。“有的老人直接就说,赡养费可以不要,但要孩子定期来看看。‘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条文,将对老人这个精神层面的需求提供支持,将道义伦理上的问题提高到了司法实践的层面。”
希望新法更有执行力
最终,江苏省姜堰市的陈大爷在法官的调解下与儿子达成一致,小儿子每周探望父亲不少于一次,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但是这样的调解或者判决都缺乏可操作性,”侯镜告诉记者,“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本身就存在矛盾,法院即使强制执行,子女如果不配合,也不能每次都让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新老年法具有更强有力的执行力,我们也会有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侯镜说,“但是怎样使两代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这个问题还是回到了伦理的范畴。”
可操作性差可能损害法律权威
“法律和道德是具有一致性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必须体现道德的要求,但这种亲情抚慰的道德性宣誓条款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可操作性差。”戴福解释,法律条文规定子女应“问候老人”,怎么定义“问候”?打一个电话叫不叫“问候”?怎么证明这个电话打了或没打?而且即使法院做出子女应该看望问候父母的判决,也很难执行,“总不能把子女绑到父母面前去吧。”对此侯镜也有同感:“如果子女带着怨气到老人家里,可能会给老人造成二次伤害。”
戴福说,子女照顾父母,以前一直是靠道德自觉或者舆论监督,现如今写进法律,一方面可以对道德起到引领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如果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可能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赖,也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
法律不能让亲情回归
“法律是不能让亲情回归的。”家庭心理咨询专家李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几年,针对老人心理问题进行咨询的案例越来越多,李璐感到,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老人的心理问题越来越突显。
“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价值感的丧失。”李璐说。随着工作、社会压力的不断增大,人们把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老人往往处于“被遗忘的角落”。“老人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沟通,让老人感到子女是需要他们的,这比什么都重要。”
“一旦走上法庭,法律就会伤害亲情,”李璐说,冷冰冰的法律往往会让暖融融的亲情蒙上一层寒冰。而要进行弥补,则任重而道远。
应引入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经验
从事老年人社会照料等项目国际比较研究的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裴晓梅认为,有必要把国外老年人长期照护的经验介绍进来。
裴晓梅介绍,为长期照护立法的5个国家是奥地利、德国、荷兰、以色列和日本。法案一旦生效,会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人口,为此,有的国家会通过两个或三个类似的法案。此外,立法还具备提供全面服务的特征,如荷兰在1968年立法时法律框架只限于支持护理院的照护费用;到1989年,其立法规定的服务范围已扩大到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家庭帮助服务。在20世纪90年代立法的国家在一开始就建立了包括多元服务在内的立法框架。
浙江省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先益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被称为“喘息服务”的养老服务政策。对于那些有长期重病或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家庭,考虑到其家属照料十分辛苦,政府每年为他们创造“喘息”机会。具体做法是,老人的家属可以提出申请,在一段时间内,由政府出钱派专业护理人员到老人家里提供服务。
裴教授说:“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尴尬时期:老年人口一半以上在农村,一半以下在城市。我们既没有建成现代模式,又正在丧失传统的养老方式,这是中国社会在转型中遇到的问题。”
网友看法
正方
这个决定不仅正确,还应值得提倡。以法治孝是最有效的办法。
大境门:既要重视法律,也要重视道德 尽孝,只靠道德层面,有时不行,比如目前有的人;那么,就得用法律法规去管制孝.我们应当从道德层面多抓,但不是排除法律来强制。
穆赫兰道: 可以让一些狠心的子女受到法律的制裁,让空巢父母能得到些久违的温情。
童克震: 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看望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儿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儿女的看望义务,也培养一种看望习惯,升华一种亲情力量,更接力承传亲情看望美德。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这对于匮乏亲情看望的儿女也是心灵震撼,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谁能不为这种立法叫好呢?
反方
孝更多地居于道德层面,用法律法规去管制孝,用法律法规去规范道德层面,恐怕没多少效果。
失学流浪儿:孝是要通过开导和沟通的!不是要来靠法来治的!谁希望看到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生活在痛苦中!如果他作为亲人不尽人道主义,想必一定有一个没有解开的结!如果我们能够和他沟通,化解这个结,一切都好了!靠法就能化解这个结啊!当然法律会给他警示,让他醒悟,但是不能真正打开心结啊!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法律辅助道德:法律不能规划道德但可以辅助道德底线的存在。道德到底还是要以社会文化来自主的影响在人们日常行为中体现这是不可单凭硬件约束的。但在社会文化迷失在了经济建设中时这个短暂时刻还是要有个人们知道的底线来约束的。
沧海一淡水: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回家看老人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人家家庭事也要管,我们的法律也太儿戏了吧!况且只规定子女看望老人,那社会对老人是否也要有义务?是否也一并要写入法律?我相信如果条件允许,谁都会回老家,问题是外出打工的人真能每年回一趟家吗?
菊次郎之夏: 是这个社会让人心变得淡漠,为了生存,很多人都奔跑在工作上,根本顾不得回家看看父母,有时候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秋天—真彩: 我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能用法律来解决的事,这是社会机制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让老人老有所养,关键是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要把社会问题推给家庭、推给个人。
第三方
以法治孝,肯定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要加强对人的德育教育。
逝魂之龙:现在我们正处于反腐倡廉的阶段,采取一些法律手段是值得理解和提倡的,但最终要靠社会道德的监督。
自在后富人: 以法治孝,不如以儒治孝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现行法律而言,没有任何条款是规定必须行孝。就人权而言,简言之,自己管自己,不孝顺,最多是没有侵犯老人家的人权。但是百善孝为先,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深入开展儒家教育,对行孝有很大的帮助。现在人们能把这个观点提出来,就说明绝大多数人还是希望父母能得到照顾,希望老有所养,不希望道德继续沦丧。
只有在道德沦丧时或者是当该道德的缺失会对社会对集体造成重大不利时,我们才可以用法律来规范,比如诚实信用等等,所谓百善孝为先 ,我以为应该以法治孝,当然这是治标行为,事后调节,重要的时做好道德教育!
王语萱 :有道德会感恩之人,自己会尽孝尽道,认为是很自然的亲情付出。但对于一些不知什么是生命意义和如何对父母养育感恩的人,法制可以为其提供一些行为规范。纯粹的善事,只要做了就好,不论是自愿的,还是伪装的,但不是做为伪装邪恶的目的即可。孝道也是只要做了,对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有点作用。
liyouli: 法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没有严格的司法认定界限就不可能有可操作性,就必然留下权大于法的充分空间,这种权大于法的机制倒彻底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亦思のJY: 出台这样的法律的确让人看到有点无奈,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人有着越来越多的责任与义务,也开始变得越来越自私。努力打拼,为家庭,为父母,也为自己。这是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有的人思念父母无法归家,心有千千结;也有的人觉得父母是累赘,巴不得扔下不管……但无论怎样,在道德的底线上,法律也起着固本的作用,有些事情孰是孰非弄不清,那便只好留给法律处理了。换个角度想,法律的完善对于我们广大市民来说是有好处的,没准到我们年老的时候就用上一两个了……
匿名网友: 个人觉得,这条新法折射出社会上空巢老人问题已经上升到一定高度,所以才有此新法。百善孝为先,现在要靠法律来强制确实让人不得不反思。
大境门: 许多事,只靠法律不行;当然,没有法律也不行。子女的孝心很重要。可是,法律得配套。外地子女回家探望父母,探亲假怎么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