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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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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2011年11月,台湾教育部近日一纸禁令,把“禁止师生恋”变成了成文规定,主要源于岛内今年2月发布的“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换言之,“师生恋禁令”成了校园性侵案的预防措施之一。 

古往今来皆有之的“师生恋”,在台湾“教育部”的要求下被明令禁止,教师若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停聘或解聘处分近年多起师生恋事件,导致“教育部”下达“禁爱令”。台北市传出某小学女老师与14岁男学生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惊动了教育界。女教师后来因妨害性自主罪被判刑8个月,“高等法院”2011年又改判一年八个月。“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防治组召集人、辅大法律系教授吴志光透露,光是2010年一年就有36位教师因性侵犯、性骚扰、行为不检有损师道遭解聘;2011年以来,还有一位高中老师、两位大学教授因此被起诉,“但深入调查发现,其中有不少案件原来都是师生恋。因劈腿、未能好聚好散,遭到当事学生或前男友、同学检举,教师也遭到严重惩处”。吴志光还称,在这些案件中,往往“涉世未深”的是老师这一方,有的女学生甚至每次与老师上床都用手机录音,因此有必要在教师聘约中明文规定,让老师知道“师生恋是高风险行为”,一定要避免。这一禁令在岛内引起广泛议论,学校大多支持,但学生普遍埋怨“管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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