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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信托基金的特点是:1.集合投资2.专家管理、专家操作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4.资产经营与资产保管相分离5.利益共享、风险共担6.以纯粹的投资为目的7.流动性强.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我们现在说的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美国是投资基金比较活跃的国家,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并没有精确、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在许多场合,只是一种笼统、宽泛的称谓。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个企业、居民募集资金,集合之后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或购买其它形态财产(如不动产物业),以获取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它不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处于稳定发展阶段)投资基金,也包括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等。
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组织方式划分,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分为信托制与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也有人称为契约型与公司型。前者依据信托法律制度,而后者依据公司法律制度。信托制能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灵活性要求,而公司制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在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因为"纸面公司"作为特设实体被允许存在。也有部分采用信托制,其中一些以受益凭证这一证券形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动性很好。
信托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证券投资基金,它在美国被称之为共同基金(亦有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最为普及。因为美国的证券市场发达,企业股权已经高度证券化,法制相对健全、规范,上市公司质量相对较高,能够进行价值投资,所以美国的大环境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大发展。
相形之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并不显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小企业、高科技成长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是企业创业、重组并购、MBO、房地产等,这些对象及其业务风险相对大。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可以对目标企业进行多次持续投资。因为美国证券市场IPO便捷,可以使得产业投资基金顺利退出,所以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通常,基金管理人员会在目标公司担任董事,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有较大影响力。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经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员)、基金管理人(法人)与投资者之间,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产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产业投资基金多采用有限与一般合伙人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资充当有限合伙人,基金经理出资充当一般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与分享项目收益比例却不同,以此激励基金经理,也保护投资者利益。
观察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避免融资过度集中银行,使得社会融资结构比较合理;为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促进了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丰富了投资者理财选择。
信托基金
在我国,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称信托基金,是为了反映其实质,并与国外称谓统一而定义,与目前国内业界使用的概念 "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信托品种"含义一致)。其开发依据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至今我国信托基金的发展,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价值投资的渠道,使得投资者分享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我国信托基金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一样,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我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规模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方面,对于大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不现实。由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目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
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谨慎心态明显,不愿放开;另一方面,我国一些人士受到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认为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本是针对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我国一些人士对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我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信托公司不能进行营销宣传。
目前的信托基金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不断萎缩的趋势。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所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例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资金风险。股权投资项目的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现,也不可能等待IPO。这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出现,因为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用。
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为1-2年。其实,我国居民的长期资金并不缺乏,用于养老、子女教育、婚嫁等储蓄十分可观,但造成信托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期望短期内获取收益,对长期理财心存疑虑;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品牌尚无法让投资者信服。由于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信托公司为了募集足额资金,只得寻找企业机构客户,而企业机构客户的资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大型机构虽然有长期资金,但目前不能购买信托基金。另外,贷款信托无法开发成长期理财品种。
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因此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本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明显;如果信托期限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仅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数量200份限制,信托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
无论发行规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样对业务人员缺乏制衡机制。业务人员开发信托项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因此,业务人员、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