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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是2009年11月初出现的一个新词,该词缘于浙江省南浔发生的一起强奸案。该词意为:临时性强奸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前并无商谋,且罪犯犯罪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临时性强奸一出即被传得沸沸扬扬,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临时性强奸-概述 浙江南浔两协警在宾馆趁一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对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
一时“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说法在网上引起热议,网民纷纷猜测这一既无法律来源又无条款依据的新名词,是为了给两名协警脱罪而特意编织的说法。
临时性强奸-事件经过
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临时性强奸-网民质疑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说为中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相信“金钱封嘴”是肯定的。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要是再这样,可以在全国推而广之,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临时性”?就是临时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罪犯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可以轻判?其犯罪算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笔者想也应该是“临时性的即意判决”。
协警,就是协助警察执法,可以叫做“临时性”协助执法,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临时性”犯法呢。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真是一个好榜样的强奸犯,不愧是协警出身,被害人不报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强奸犯真的天上难找、地下难寻。对他们根本都不用判刑,理应树为投案自首的楷模进行宣传,还要发点奖金为好,以资鼓励。要是判刑,也应该是判三缓二,这样才显出我们的人性化判决。
看看女人都能判罪,这两个人同时强奸一个女人的案件,却判了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在是高。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临时性强奸-评论
绝对相信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等吧,成为网络流行词语。
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临时性强奸-法院解释
南浔法院有关人士作出解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来自辩护人提出意见时的原文表述,而不是法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它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
判决书上的那段表述,在他看来,法院采纳的是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
按他的理解,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本意是,被告人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
至于网友质疑的量刑问题,也是上级法院调卷审查的一个原因,“具体还得看审查结果。”
临时性强奸-临时性观点
1、事情的真相只有被害人最清楚。所以是不是有预谋的,准确点说是难以确定。醒酒有很多方法,为什么非要开房?这个是不是临时性决定?
2、取得被害人谅解?一个花季学生妹,就这样被轮奸了,难道就那么容易谅解施暴者吗?她能谅解,她的父母也能谅解?她的亲人也能谅解?是真的得到了谅解,还是因为“沟通”的好、沟通的方法“得当”而导致“被谅解”呢?就算是真的得到了谅解,也是临时性谅解吧。
3、事前并无商谋。就算事前没有商谋,那么在即将执行强奸那一刻,两个人是不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呢?难道两个人不约而同的默默进行强奸,就不谈话,比如互相说说:我们不能这样哦,这样是犯罪啊!如果他们虽然进行了谈话(此时仍是事前),但是还是进行了强奸,那算什么?是不是应该算故意犯罪?可能是酒能壮胆吧,他们明明知道是犯罪,但是仍然坚持临时性强奸。
4、法院的这一判决,是不是一个临时性判决呢?不管这个女生以及她的家人是不是真的谅解了施暴者,这种事情、这种性质,如果是这个判决结果,那这个法官会不会成为临时性法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