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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Folkmusic),又称民间歌谣、民俗音乐、民间短篇诗歌等,简称民谣、民歌、民乐或民曲,于国际民间音乐协会(IFMC)之解释定义为「经过口传过程发展起来的普罗大众音乐」,也就是该音乐散布过程,纯粹是由演奏者或音乐接收者记录教习,并亲自相传所得。
类型范畴
其范围包含歌曲、简单乐器演奏,甚至舞曲曲调与步伐。此解释与19世纪中期重新定义民间音乐、民间传说与民间舞蹈有相当重要之衍生与连带关系,一般认定,该名词与学说界定起自于1846年,英国人类学学者托马斯(W.J.Thomas)提出。
音乐特点
民间音乐有系统之定义研究虽起自19世纪,但实际形成却可溯自远古,例如中国西元前之诗经歌曲或今仍盛行之中国民歌等,亦可视为民间音乐。而不论古今或地区,民间音乐乐型态之传统要素与特性有下列几项:
民间音乐具有把现在与过去连结之连续性个体与群体产生出不同类型的创作,并有其一定差异性决定音乐形式或音乐存在,纯粹由社会力选择民间音乐包括“歌”与“曲”这样两个部分。“歌”是指有歌词的演唱,“曲”是指用乐器进行的演奏。至于舞蹈中的舞蹈音乐、戏曲中的戏曲音乐、曲艺中的曲艺音乐,均可放入舞蹈、戏曲及曲艺中,作为它们整体中的一部分进行系统的研究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