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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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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九江大桥案今日宣判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通讯员海法宣报道:备受关注的九江大桥案今天上午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桂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石桂德辩护人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有意见,石桂德儿子庭后对记者表示将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5 时10分许,“南桂机035”船因偏离航道以及船长石桂德对航道灯判断严重失误, 致使该船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 号、24 号、25 号三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使正在桥上行驶的四辆汽车落入江中损毁, 造成车上吴某某、韦某、冯某某、吴某林、吴某雄、宋某以及大桥施工人员田某某、张某某8人落水死亡,经济损失45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 交通部安全委员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两份报告都认为,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船长石桂德驾驶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 未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择地抛锚等措施, 盲目冒险全速向大桥方向航行,在发现紧迫危险后应急避让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人石桂德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 人死亡,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事故发生时正值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在事故发生的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负有间接责任,为此,可酌情对被告人石桂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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