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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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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记者证-简介

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誉为“无冕之王”。

记者证-防伪

特点、样式及防伪技术说明

封底 封面 封二 扉页 内一 内二 内三 封三

2003版记者证长宽尺寸为107mm×77mm,封面、封底选用深蓝色仿真皮面料制成,具有软硬适度、防水、防折、耐磨、不易撕裂、抗高低温、不易仿造等优点。封面烫印着亮银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新闻记者证”的中英文字,深蓝色与银色形成鲜明对比,显得庄重、权威。

2003版记者证内页采用以“GAPP”(新闻出版总署的英文缩写)字样为内容的专用水印纸,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只用于记者证的印制。该水印纸按照钞票纸工艺要求制造,增加了其强度、耐折度和防水、防潮性能。

2003版记者证内页以浅灰色和蓝色为主色调,与封面的互为呼应。证件扉页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国徽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英文对照;证件内页有记者一寸照片,同时注明记者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记者证号及发证日期;证件内页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字样,同时印有记者证核发专用章。

2003版记者证综合采用了特种防伪纸、多重防伪油墨、防伪装订线、专业防伪平面设计、高档防伪印刷等国内领先的防伪技术和防伪材料,经专业的印后加工工艺处理,使记者证具有优良的内在品质和极高的综合防伪功能。

2003版记者证的防伪技术分三个层面,包括9种防伪技术。第一层面的防伪采用了4种防伪技术,只需通过目测或触摸的方法即可鉴别,是社会公众鉴别记者证真伪最简便、最常规的方法;第二层面的防伪采用了3种防伪技术,需要通过放大镜或紫外灯检测器(紫外灯验钞机)来鉴别,是社会公众通过简单设备即可进行鉴别的方法;第三层面的防伪技术需要通过特殊的仪器才可进行鉴别,主要供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该层防伪属于保密技术,不向社会公众公开。

记者证-鉴别方法

以下是2003版记者证前两层防伪技术的详细说明及鉴别方法:

防伪层面 所用技术名称 使用位置 特征及鉴别方法

第一层 满版水印纸 内页 将证书内页对着光源,逆光目测可以看到清晰、层次感强的“GAPP”字样的水印

专业防伪底纹技术 内页 目测可以看到印刷纹路清晰的“GAPP”字样的浮雕底纹

隔色印刷技术 内页 内页图案均由平滑的曲线构成,目测可以看到曲线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颜色,而且颜色过渡极其自然

凹版印刷技术 内页二 印刷墨色饱满,线条精细、清晰,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眼睛以45度角目测图案可见图案中央有“GAPP”字样

第二层 荧光油墨 扉页和内页三 国徽和记者证核发专用章在紫外灯检测器照射下可发出红色荧光

缩微文字 内页二 用放大镜对准“身份证号”中的“号”字,可以看到印刷清晰的“GAPP”缩微字母隐藏于“号”字的口字头的最后一横中

防伪装订线 内页中缝 装订线在紫外灯检测器照射下可以发出蓝色荧光

2003版记者证在内页三下方预留了5个记者证年检标签位置,经年检合格的记者证在此处贴上圆形的激光防伪年检标签,表明记者证的年检有效。记者证的年检标签应用国内最先进的防伪技术制作,肉眼可以鉴别其强烈的动态图像特征及围绕在外的英文“Press Card”。年检标签粘贴后,标签表面基材可以被揭起,但激光全息图像不能被完全揭起,仍粘在被贴物上并被破坏,因此可以起到一次性使用的作用。

2003版记者证在封三印有“中国记者网”的网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网址登录“中国记者网”,输入记者证上身份证号和统一编号,核验该记者证是否属于有效证件。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2月25日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

通知称,为保障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新闻记者和新闻证件的管理,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按照新闻记者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决定从2009年2月25日起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的记者证。

此次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工作,于2月2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各新闻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完成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工作。7月1日起,新闻出版总署将通过中国记者网统一注销未换发的新闻记者证,旧版新闻记者证将全部作废。

通知强调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新闻机构要结合本次换发工作,严格审核记者证申请人资质,从严掌握记者证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出记者队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证发放对象,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单位人员,不对社会开放记者采编业务培训。

记者证-相关法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五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 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条 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其主管负责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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