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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招标 - 简介
苏州市公安局网站上公示了一则关于“侦破命案积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的招标方案,方案中,苏州警方对2000年以来20起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命案积案予以公布,并面向全国公安同行广发“英雄帖”,以招标的方式重金悬赏。
在2011年12月20日前,对抓获命案逃犯的,向投标民警每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破获命案积案的,向投标民警每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此外,苏州市公安局将向所在公安机关建议对投标民警记三等功一次。
负面影响
命案招标其实不止把破案搞得像一桩桩生意,它更大的危害在于模糊了公职人员的责任边界———原本是分内之事,最后搞得必须有奖金刺激才有人去做,这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福利,并且,它还打着警务合作、命案必破的旗号,显得如此冠冕堂皇。一起命案,如果悬赏之前无法侦破,悬赏之后立即就能够破掉,那只能证明当地警方没有尽心破案。我们都知道,各地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有协同破案机制的,苏州警方所谓区域性警务合作,根本就没必要通过命案招标这样的金钱刺激来实现。
评论
命案必破这样的指标,本身已经不科学,这一点,连公安部都有明确要求———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中就规定,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劳动教养数”、“破案率”等作为执法考评的指标。但在很多地方,命案必破仍然被屡屡提及,甚至出现了拿精神病人顶缸凶手的丑闻。现在苏州警方更是从命案必破里发明出了命案招标,可见多年来破案率考核形成的惯性之大。
苏州警方之所以搞出这么一个命案招标来,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畸形的命案必破思维所致,另一方面,也与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动辄喜欢搞内部奖励的习惯有关。
对外地逃犯,如果全靠苏州公安机关四面出击,实施异地缉捕,其成本必然高昂,而且未必见效。而如果能够调动逃犯原籍地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利用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则事半功倍。因此,从侦查效益分析,苏州警方此次“追逃招标”是明智之举。
但从长远看,以“招标”、“重奖”方式来解决异地缉逃难题,远非治本之策。如果仅在本市内部招标,其实就是一个重新配置警力、落实工作责任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工作调整来做到;如果面向全国公安机关招标,则已突破现有的警务管理体制,进入到外地警方的工作范围。而且,无论对内、对外,以“重奖”方式激励士气,都摆脱不了行政权力市场化的嫌疑,而且增加大量警务成本。
因而,长久之计,仍在于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警务管理机制,内部落实责任,外部强化协作。特别对异地追逃,必须从制度上规定办案地与逃犯原籍地公安机关承担“共同责任”,让逃犯原籍地公安机关切实担负起查控逃犯的相应职责,纳入其工作考核目标,而不是仅仅在“招标”、“重奖”促使下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