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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工资指导线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即工资增长率)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绝对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将相对数与绝对数相结合的办法。
背景
1994年中国颁布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过程中,企业成为分配主体,实行自主分配。但是《劳动法》又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所以企业确定的工资水平不仅要与企业自身效益增长水平相适应,还必须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某种形式来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中国参考借鉴了新加坡等国的有益经验,制定和实施了工资指导线制度。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的需要。
中国各省的工资指导线就是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及上年企业工资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的。工资指导线由工资增长预警线、工资增长基准线和工资增长下线组成
构成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工资指导线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基准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代表了一般的水平;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
1)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2)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它是政府允许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不得突破。
3)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定工资基数、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时要考虑与工资指导线相衔接。
原则
(1)坚持“两低于”原则。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
应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有相应的增长。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既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理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
(4)坚持新、老制度互相衔接原则。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通盘考虑与现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等制度的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系。
(5)坚持协商原则。在测算制定工资指导线时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的意见。
依据
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本省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作用
引导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增长适度
政府运用宏观经济状况分析和经济发展预测办法,制定相应的工资政策来指导企业内部分配,让企业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正确进行工资决策,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加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
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
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是试点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企业与职工双方工资增长的意见均应围绕工资指导线提出,劳动部门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协议工资进行指导和协调。
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
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监测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1]
要求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的上线。 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非国有企业
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也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以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其他企业
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能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
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企业应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其中,中央驻地方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1]
实施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步骤为: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现状
工资可以负增长
2009年8月3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广东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规定本年度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2%。其中首次出现了“下线为零或负增长”的字样。
2009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出现了“下线为零或负增长”的字样,这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减少的企业或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指导线下调≠随便降薪
2009年8月7日,据《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2009年工资指导线并首次提出允许降工资,是否“降薪”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工资指导线下调,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便降工资,只能说明工资水平上涨的步伐在放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虽有降薪的意愿,但工资过低最终损害的将是企业自身利益,所以多数企业并不会做出大幅降薪的选择。业内人士也表示,“政府工资指导线只是一个参考,企业定薪和市场行情关系更大。”
多数学者认为,工资的增减是市场行为,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中山大学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表示,下调工资指导线,说明政府保就业、求稳定的政策意向很明显。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所长谌新民表示,社会薪酬水平上涨的总趋势将不会发生变化。
北京市人保局2010年7月7日发布了本市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建议正常情况下,企业可以11%为基准上下浮动涨薪标准,但不应高于16%,不低于3%。
意义
1)指导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与职工双方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均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协调。
2)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形成
通过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设置工资增长预警线,减缓垄断性企业或行业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现象,以缓解行业或企业间职工工资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使平均工资率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衔接,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3)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监测工资总量、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使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