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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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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移动墓地 - 概述

移动墓地:由高强度的ABS工程塑料制成,外形是一个缩小版的豪华坟墓,长宽高只有三四十厘米,外部还雕刻着一些吉祥的图案。其内部分为两个空间,里面的空间用于放置骨灰,外部则是放置故者家乡的泥土,整个设计能起到很好的防潮保干作用。

积压在覃第崇家的“移动墓地”有上千个

移动墓地,家住南宁市桃源路的74岁高级工程师覃第崇,就发明了这样一款能随处移动的“墓地”,并于2009年7月获得国家专利。拿样品到南宁市殡仪馆推销后,覃第崇认为已经获得了对方的试销认可,随后投入大量资金生产出成品。就在产品准备上架销售时,被殡仪馆以“产品不符合在这里销售”为由拒绝了。覃第崇损失惨重,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

移动墓地 - 发明起源

1、覃第崇是一名机械制造业高级工程师。6年前退休后,他从北京回到南宁定居。他热爱发明从1985年至今已获得20多项国家发明专利,一些发明专利已应用于生产与生活中。

2、覃第崇发明“移动墓地”源于一个梦。1992年的一天夜里他梦到了已故20多年的父亲。梦里父亲责怪他为什么把我扔在荒山野岭里,我也很想到城市和儿孙们一起住高楼大厦。

3、这个梦让覃第崇感慨万千。能不能发明一块移动墓地,既能满足逝者入土为安的要求,又可以满足他们落叶归根的遗愿呢?一向热爱发明的覃第崇突发奇想。经过无数次的考察、研究、实验,他终于发明出了一款既符合传统风俗,又能长达200年不腐朽的“移动墓地”,并于2009年7月份获得国家专利。

移动墓地 - 推广应用

1、2008年9月18日,覃第崇与6位朋友注册了“广西南宁天灵饰品有限公司”。经过对生产技术的不断研究与改进,2009年初生产出了第一批样品,达到了上市销售的质量要求。

2、2009年12月9日,覃第崇来到南宁殡仪馆进行前期的产品推销。殡仪馆负责人看过样品后,表示这是一款很有创意的殡葬用品,并口头认可这些产品可以放在殡仪馆里试销。得到这样的答复,覃第崇很高兴,便提议签订销售协议,但对方以暂时不需要签协议为由拒绝了。

3、覃第崇有些担心但又不想失去机会。为此他用录音器偷偷将双方的谈话录了下来。回到公司后覃第崇积极运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品生产、货架制作和广告宣传等。

4、2010年1月12日上午覃第崇带着8套“移动墓地”成品来到南宁市殡仪馆,打算在业务大厅里上架销售。没想到殡仪馆负责人以“产品不符合在这里销售”为由拒绝了。

5、2011年1月7日南宁市殡仪馆表示当初覃第崇拿样品来推销时,出于对老人家的尊重,大家对这款发明说了些赞美之词。由于当时殡仪馆业务大厅正在改造,没有太多地方摆放殡葬用品,他就让对方先把样品带回去,等到业务大厅改造完工后再商谈此事。

移动墓地 - 告上法庭

1、南宁殡仪馆是一个公共性质的场所,有自己的管理规定,不能随意销售商品。按照规定凡是进入殡仪馆业务大厅销售的殡葬用品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者才能进场销售产品。另外这款产品是“移动墓地”,在目前殡仪馆的招标项目中还没有这个项目。如果要增设这个产品,必须由相关的行业专家对产品的质量和群众的认可性进行调查,再经过上级领导批准后,才有资格进行投标。

2、位于桃源路的南宁天灵饰品有限公司,在公司的临时仓库里,堆压着一箱箱“移动墓地”成品。上千个移动墓地,如果销售不出去,上百万元的投入就完了,由于产品未能如愿销售,员工工资发不出,股东纷纷退股,目前公司已面临倒闭。为了能还清债务,他不得不忍痛将北京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卖掉。

3、覃第崇认为,导致这些损失主要是因为殡仪馆没有履行之前的口头协议。为此他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约定,让“移动墓地”上架销售,并象征性地赔偿2元违约金和120元误工费。

4、覃第崇以《合同法》第十条作为辩护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示。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得到履行。

5、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覃第崇在与殡仪馆负责人进行谈话时,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意向,只是一种要约行为。在谈话过程中对方是通过秘密录音的方式进行取证,这本身就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不合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进行秘密录音。所以他认为原告的谈话录音作为口头合约的证据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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