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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繚子 重 刑 令 第 十 三
作者:
《尉繚子》尉缭
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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