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一百五十二
作者:《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 起訖時間 起仁宗慶曆四年九月盡是年十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五十二
帝 號 宋仁宗
年 號 慶曆四年(甲申,1044)
全 文
九月辛酉,田況奏保州平。
壬戌,詔保州官吏死亂兵而無親屬者,官為殯殮;兵官不從賊\被害及戰沒,並優賜其家;近城民田遭蹂踐者,蠲其租。
河北都轉運\按察使、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張□之,落職知虢州。降轉運\按察使、刑部郎中、直史館張沔為工部郎中、知汝州,提點刑獄司勳員外郎王儀知澤州,緣邊安撫使兼知雄州、四方館使、榮州刺史王德基為西上閤門使,同提點刑獄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王秉、安撫都監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趙牧並為西頭供奉官,走馬承受、入內西頭供奉官宋有言為入內殿頭。大名府路都部署程琳以嘗調發兵馬,真定府路都部署李昭亮、緣邊都巡檢楊懷敏,嘗領兵至保州,並特免罰。 初,□之聞保州亂,自魏馳至城下,召諸將部分攻城,使人謂懷敏曰:「不即來,當以軍法從事。」既至,就坐,又以兵自衛。□之曰:「諸將方集【一】,獨敢以兵隨左右,豈欲反邪?」因叱去尉者。故懷敏深恨□之,嘗密奏殺□之則賊\降矣。會富弼力為□之辯,上意解,猶坐前事落職。富弼乞免責降河北監司奏議在第五卷。記聞云:初,懷敏與□之不協,密奏賊\於城上呼云得張□之首我即降。願賜□之首以示賊\,宜可降。上從之,遣中使奉劍往,即軍中斬□之首以示賊\。宣撫使富弼遇之,亟遣中使還,且奏曰:「賊\初無是言,必怨绚者為之,藉令有之,若以叛卒故斬都轉運\使頭,此後號令何由得行?」上乃落□之待制,降知虢州。按以叛卒故斬都轉運\使頭,本朝故無此事,況仁宗之盛德乎,今不取。若謂懷敏深譖□之,欲令重貶,則可爾。
知定州、皇城使、賀州刺史王果降知密州,坐攻保州城多殺傷士卒也。
詔諸路巡檢、禁軍指揮使特添支錢月一千,副指揮使七百,副都頭以上五百,廂軍指揮使七百,副指揮使五百,副都頭以上三百。
乙丑,龍圖閣直學士、右正言、知成德軍田況為起居舍人,步軍副都指揮使、感德軍留後李昭亮為淮康軍留後、知定州,洛苑使、普州刺史、入內內侍押班楊懷敏領通州團練使,賞平賊\之功也。 昭亮初以叛卒女口分隸諸軍,而輒有私入其家者,保州通判馮博文等亦效之,都轉運\使歐陽修捕博文繫獄,昭亮皇恐,立出之。修因劾昭亮,上置不問。
西界內附蕃官莽布賽為右千牛衛將軍,居汝州。當考。 丙寅,贈故西京左藏庫副使、保州廣信安肅軍緣邊巡檢、都監王守一為成州團練使,錄其子三班借職懷懿為西頭供奉官;保州緣邊走馬承受劉宗言為左千牛衛將軍,錄其子景賢為右班殿直。
丁卯,以右侍禁郭逵為閤門祗候。
升保州無敵第五指揮為雲翼指揮。
戊辰,鄭州言太尉致仕許國公呂夷簡卒。帝見輔臣,涕下曰:「安得憂公忘身如夷簡者!」贈太師、中書令,諡文靖。
自上初立,太后臨朝十餘年,內外無間,天下晏然,夷簡之功為多。其後元昊反,四方久不用兵,師出數敗,契丹乘之,遣使求關南地,頗賴夷簡計畫,選一時有名之臣,報契丹、經略西夏,二邊以寧。然建募萬勝軍,雜市井小人,浮脆不任戰鬥,用宗室補環衛官,驟增俸賜,又加遺契丹歲金繒二十萬,當時不深計之,至於後世費大而不可止。夷簡當國柄最久,雖數為言者所詆,帝眷倚不衰。然所斥士,旋復收用,亦不終廢。其於天下事,屈伸舒卷,動有操術。後卒配食廟庭,為世名相。始,王旦奇夷簡,謂王曾曰:「君其善交之。」卒與曾並居相位。後曾家請御篆墓碑,帝因慘然思夷簡,書「懷忠碑」三字以賜之【二】。此據夷簡新傳。執史筆者,頗為夷簡道地,當別刪修乃可。呂氏家塾記云:皇祐初,王沂公家始乞御篆碑額,仁宗同日自製二碑名,親書以賜二家,沂公曰「旌賢碑」,文靖公曰「懷忠碑」各三字。王子融乞上為沂公親書碑文【三】。上曰:「呂夷簡何故無請?」左右曰:「非故事也。」遂請書「懷忠碑」賜之。以墳寺為懷忠薦福院,又改馬亭鄉為懷忠【四】。春明退朝錄云「懷忠」踵沂公而賜,誤也。實錄云「懷忠之碑」四字,亦誤。今不取。
庚午,刑部尚書、平章事兼樞密使晏殊罷為工部尚書、知潁州。
殊初入相,擢歐陽修等為諫官,既而苦其論事煩數,或面折之。及修出為河北都轉運\使,諫官奏留修,不許。孫甫、蔡襄遂言章懿誕生聖躬,為天下主,而殊嘗被詔誌章懿墓,沒而不言。又奏論殊役官兵治僦舍以規利。殊坐是黜。然殊以章獻方臨朝,故誌不敢斥言。而所役兵乃輔臣例宣借者,又役使自其甥楊文仲,時以謂非殊之罪云。蘇轍龍川別志云:晏殊作相,八大王疾革,上親往問疾,王曰:「叔久不見官家,不知誰作相?」上曰:「晏殊也。」王曰:「此人名在圖讖,胡為用之?」上歸,閱讖,得成敗之語,并記章懿誌文事【五】,欲重黜之。宋祁為學士,當草麻詞,爭之,乃降二官,知潁州。詞曰:「廣營產以殖私,多役兵而規利。」以它事罪之,殊免深譴,祁力也。按元儼以此年正月十二日乙亥薨,殊以九月十二日庚午罷,自春初至秋末,凡半載有餘,乃罷殊相,此蓋妄云。然諸書亦多有是說,今並不取。
降權保州都監、西頭供奉官韋貴為右侍禁、監岳州茶鹽酒稅,監保州倉草場、權保州兵馬監押、左班殿直侍其臻為右班殿直、監曹州倉。徙監保州屯田務、右侍禁賈世永監鄆州倉,保州、廣信軍管界巡檢、右侍禁史克順為澤州管界巡檢【六】。保州指使、三班奉職張瀆,決脊杖二十,刺配沙門島。
貴本劉從德家奴也,從德卒,恩補班行,累遷西頭供奉官,權保州、廣信軍、安肅軍緣邊巡檢。至是,權保州都監。會兵叛,貴雖不能死節,然屢發奏城中,又日趣亂軍降,及城門開,居民賴貴不甚被殺害。臻父【七】知安肅軍,領兵會城下,城中疑為內應,屢欲斬之,求哀得免。世永廨舍在南關城裏,偶入城,遇亂,遂被留,及田況以敕牓招諭,世永為亂卒遣出城見況,欲得走馬宋有言入城,乃開門,有言既不去,嘗令世永復入城諭亂軍。克順廨舍在東關門。是日,領兵與亂軍格鬥,矢中其胸【八】。瀆,府谷人,應進士舉,因府州防城免解,授長史,試方略,得三班奉職,未仕時嘗犯徒刑。韋貴既勸諭亂軍,瀆乃言我嘗讀法書,此非可赦之罪也。御史包拯言韋貴罪大責輕,如未欲便行嚴斷,即乞於遠惡處編管,不從。
戶部判官、殿中侍御史趙祐言:「近乞上殿奏事得旨,尋牒閤門,須索申狀,仍要出身文狀兩本,比至引對,已經七日。竊緣臺諫之官,俱職言事,臺官則具奏候旨,諫官則直牒閤門,事體有殊,欲望許依諫官例,直牒閤門。」詔免供家狀。此據會要九月十二日事,今時見庚午,當考。
辛未,保州指使、三班借職臧稹為奉職。稹見保州兵亂,走入甲仗庫,被甲馳至定州告變,故賞之。
壬申,參知政事賈昌朝言:「用兵以來,天下民力頗困,請下諸路轉運\司,毋得承例折變科率物色,其須科折者,並奏聽裁。即雖有宣敕及三司移文而於民不便者,亦以聞。」從之。范仲淹奏乞置官專管每年上供併軍須雜物,與昌朝所言略同。實錄獨不載,當考。
乙亥,田況上保州城下官員有功者,第一等三人,詔遷兩資,第二等三人,遷一資,第三等一十三人,與減二年磨勘,第四等二十八人,第五等十五人,並賜銀絹有差。
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工部郎中、直昭文館徐的為度支副使、荊湖南路安撫使。先是,的自淮南受詔即湖外招輯叛蠻,既至,再宿,會蠻酋相繼出降,三司以郊祀近,宜召還辦計事【九】,既還,蠻復叛,於是更遣的安撫。的尋卒於桂陽。不知的初往湖外是何月日。據的傳云再宿而蠻酋出降。蠻酋當是鄧文志、黃文晟等也。文志等授官在十月,是出降必十月初,的先自淮南至湖外時,可以道里約度也。歐陽修疏云王絲方在路,又遣徐的。王絲以三月三日受安撫之命,其在路必是四月間,則不應云再宿,蠻酋出降。蓋鄧文志、黃文晟等出降,乃十月初事。又按余靖奏議,五月間黃捉鬼嘗投衡州,為陳執方所殺。傳稱再宿,蠻酋出降。或指黃捉鬼也。反覆推尋,的先至湖外,必是四月末五月初,其再至,必是十月,或十一月也。
丙子,殿中侍御史、荊湖南路體量安撫王絲為侍御史、廣南東路轉運\按察使,兼本路安撫。初,遣絲安撫湖南,尋又遣徐的。諫官歐陽修言:「臣嘗患朝廷慮事不早,及其臨事,草草便行,應急倉皇,常多失誤。昨湖南蠻賊\初動,自昇州差劉沆知潭州,授龍圖閣學士,令專了蠻事。沆未到湖南,又差楊畋作提刑,又令專了蠻事。畋未到,又差周陵為轉運\使,令專了蠻事。周陵差敕未到,又自朝廷差王絲安撫,令專了蠻事。王絲方在路,又自淮南遣徐的往彼,令專了蠻事。不惟任人不一,難責成功,兼彼數人【一○】一時到彼,不相統制。凡於事體,見各不同,使彼一方從誰則可?若所遣皆是才者,則用才不必人多,若遣不才,雖多適足為害。此臣所謂臨事倉皇,應急草草之失也。今劉沆自守方面不可動,楊畋、周陵自是本路不可動。徐的於數人中最才,又是朝廷最後差去,可以專委責成。其間惟有王絲一人在彼無用,可先抽回。近觀絲有奏請,欲盡驅荊南土丁,往彼捉殺。臣曾謫官荊楚【一一】,備知土丁仔細,若果如此,則必與國家生患,朝廷雖不從之,然絲處事可見矣。若絲到彼,默然端坐,並無所為,一任徐的等擘畫,則絲在彼何用,自可召還。若其自以身是臺官,出礏朝命,恥以不才默坐,於中強有施為,竊慮的等不能制絲。又州縣畏絲是朝廷差去,從其所見,誤事必多。臣尚恐大臣有主張絲者,遂非偏執,曲蔽於絲,不欲中道召還,彰己知人之失,護其不才之恥,未肯抽回。即乞諭徐的等專了蠻事,只令絲至一路州軍,篃行安慰訖即速還,庶無甚敗。」奏入不報。而絲在湖南凡十月,蠻既衰息,乃徙廣東。王絲竟了蠻事,此據范仲淹所作絲墓表也。墓表云:慶曆中,湖南蠻人亂,攻劫郡縣,言事者或請夷滅,或議招納,歲時未決,生民甚苦之。朝廷選御史往究其事,以絲為湖南安撫,至則察訪利病,而前之主者立重賞以誅蠻人,一級萬錢,士卒貪之,往往害樵餉之人以為功。絲下令曰:「得賊\之首者,必指其鬥地以為質,其可擒者,當生致之。」自是無枉戮者。絲居軍中凡十月,戎服葛履,與士卒同。惟石侦、鈐景【一二】二洞,聚黨數千,絲促官軍力破之,斬首數百級,招安三千人,餘皆竄匿英、連、韶間,自是衰息。朝廷獎絲之勞,遷侍御史,賜金紫,充廣南東路轉運\、按察使。仲淹稱絲如此,而修劾絲乃如此,不知何故?絲女貋馮京,豈京有以欺仲淹乎?今兩存之,更俟考詳。 丁丑,元昊復遣丁守素、尹悅則等來議事【一三】。按實錄答契丹書云:延州奏,今月五日楊守素將誓文入界【一四】。今月五日,蓋九月甲午也。丁丑,乃十月十九日,距甲午凡四十餘日,不知守素於何處滯留,逮今始到。又前奏云楊守素,此云丁守素,不知守素是一人或是兩人,又不知此來即是持誓文者否,當考。或丁守素即楊守素也。
辛巳,降同提點兩浙刑獄、崇儀副使柴貽慶為宣州都監,坐不即按舉錢仙芝贓罪也。錢仙芝以三月癸酉坐贓敗,王琪、邵飾五月庚午坐按發仙芝在諫官奏劾之後,皆責官,而貽慶至九月辛巳乃及於責,不知何也?當考。 癸未,前鎮戎軍巡檢、右班殿直,閤門祗候李良臣為內殿承制、閤門祗候、鄆州都監,更名泰。定川之敗,良臣為賊\俘致契丹,朝廷始以良臣死事,嘗贈左千牛衛將軍、梅州刺史。後聞良臣尚在,諫官田況請且存恤其家,因封其母妻,而錄其二子,至是脫身來歸,上特貸而用之。御史中丞王拱辰言:「良臣雖能終自拔,前不死戰為俘,實有罪【一五】。今遽增六官,復故職,無以示後。李廣漢名將,陷匈奴得還,議當斬,贖為庶人。蘇武不屈節,白首歸漢,才得典屬國。古之馭將法義如此,良臣宜待後效。」不聽。
甲申,樞密使、吏部侍郎杜衍依前官平章事兼樞密使。衍務裁僥倖,每內降恩,率寢格不行,積詔旨至十數,輒納帝前。諫官歐陽修對見【一六】,帝曰:「外人知杜衍封還內降耶?凡有求於朕,每以衍不可告之而止者,多於所封還也。」
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賈昌朝為工部侍郎、充樞密使,資政殿學士、工部侍郎、知青州陳執中為參知政事。
先是,傅永吉以誅王倫故驟遷,得入見,上面獎之,永吉謝曰:「臣非能有所成也,皆陳執中授臣節度,臣奉之,幸有成爾。」因極言執中之美。上益嘉永吉之讓,且賢執中,因問永吉曰:「執中在青州凡幾歲?」對曰:「再歲矣。」未幾,謂宰相曰:「執中在青州久,可召之。」遂詔執中參知政事。於是諫官蔡襄、孫甫等爭言執中剛愎不學,若任以政,天下不幸。上不聽。諫官爭不止,上乃命中使齎敕告即青州賜之,且諭意曰:「朕用卿,舉朝皆以為不可,朕不惑人言,力用卿爾。」明日,諫官上殿,上作色迎謂之曰:「豈非論陳執中耶?朕已召之矣。」諫官乃不敢復言。 諫官蔡襄言:「元昊使人,至已數日,如聞誓書大體頗如朝廷約束,兼余靖使北已有回奏,別無齟齬之意,臣竊謂宜速行封冊。今契丹舉兵西鄉,在未勝負以前,使使報之,度其勢,必不暇它議。苟有所埙,契丹幸而勝元昊,則其志益驕,或於齎謝之外,輒有所求,何以處之?臣故謂莫如速之利也。或報聘之禮已行,契丹雖乘間生端,則曲不在我,況存元昊之和,則契丹未敢輕絕中國而為患也。揣度事機,勢不可緩,惟陛下速圖之。」 始朝廷議封冊元昊,而契丹使來,即遣余靖報契丹,而留元昊封冊不發。靖見契丹主於九十九泉【一七】,還奏:「臣竊聞契丹國書到闕,議者紛紜,以『不請深入』為敵中微詞,不敢與元昊誓書,緩行封冊之禮,以觀敵變,此皆游談之過慮也。臣昨在敵中,預聞書意。敵主親與臣言,如行封冊,不請遣使深入軍前,恐契丹軍馬到彼,誤有殺傷,即別無微意。臣又詳觀二敵形勢,唯有速行封冊,使元昊得以專力東向,與契丹爭鋒。二敵兵連不解,此最中國之利。設若二敵交兵,雖有勝負,契丹不能止我之和,謀\已先定故也。假如契丹戰勝,元昊伏罪,則我與元昊通和,契丹自以為功。又如契丹戰敗,則我與元昊通和在前,固非觀望。加以契丹意在绚賽元昊,豈復妄怨於我?此皆理之必然者也。儻或朝廷懷猶豫之意【一八】,謀\不早定,則事久變生,非我之利。竊以元昊天生凶狡,非獨今日知之,且以契丹強盛,尚敢侮慢,況於中國數戰屢勝,徒誘於利,乃肯和爾,豈是心服!若知我逗遛以待其變,則翻然屈伏於契丹,而專力肆忿,為患於我,未必輕於契丹也。臣之愚慮,以謂封冊元昊在二敵勝負未分以前,則元昊有以為恩,契丹無以為詞。今若謀\慮未定,二敵交兵,萬一契丹戰敗,而遣使堅來止我之和,元昊亦遣使堅來求和,元昊已納誓書不可違,契丹兵敗不可違,未知朝廷此時何以處置?臣愚以為及楊守素等未出邊境,先降敕命,差定夏國封冊使,俾其知之【一九】,以堅西賊\之心,專圖北敵,此則鬥二敵之策也。唯早圖之。」詔從靖言,仍令延州先移文夏人。
丁亥,召宗室宴太清樓,射於苑中。
冬十月己丑朔,黎州邛部川山前、山後百蠻都鬼主牟黑遣將軍阿濟等三百三十九人來獻方物。
初元昊以誓表來上,其詞曰:「兩失和好,遂歷七年,立誓自今,願藏盟府。其前日所掠將校民戶,各不復還。自此有邊人逃亡,亦無得襲逐,悉以歸之。臣近以本國城寨進納朝廷,其栲栳、鐮刀、南安、承平故地及它邊境蕃漢所居,乞畫中央為界,於界內聽築城堡。朝廷歲賜絹十三萬匹,銀五萬兩,茶二萬斤,進奉乾元節回賜銀一萬兩,絹一萬匹,茶五千斤,賀正貢獻回賜銀五千兩,絹五千匹,茶五千斤,仲冬賜時服銀五千兩,絹五千匹,及賜臣生日禮物銀器二千兩,細衣著一千匹,雜帛二千匹,乞如常數,無致改更【二○】,臣更不以它事干朝廷。今本國自獨進誓文,而輒乞俯頒誓詔,蓋欲世世遵承,永以為好。倘君親之義不存,或臣子之心渝變,使宗祀不永,子孫罹殃。 庚寅,賜誓詔曰:「朕臨制四海,廓地萬里,西夏之土,世以為胙【二一】。今乃納忠悔咎【二二】表於信誓,質之日月,要之鬼神,及諸子孫,無有渝變。申復懇至,朕甚嘉之。俯閱來誓,一皆如約。所宜明諭國人,藏書祖廟。」
辛卯,詔河南府,前令官屬通領留守司事,如聞事有未便,宜復領之。檢前詔,附見此,不必兩載。熙寧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復通管。
贈司空、兼侍中,諡文惠陳堯佐卒。 甲午,詔河北緣邊安撫司械送契丹駙馬都尉劉三嘏至涿州【二三】。初,三嘏惡其妻淫亂,遁至廣信軍,而知軍劉貽孫聽其自還,嘗留所賦詩。及余靖使回,燕京留守耶律仁先言三嘏尚在漢界。蓋其去累日,復攜其子與一婢從間道走定州,匿望都民楊均慶家。至是,北界又移文督取,故有是命。
先是,輔臣議厚館三嘏,以詰契丹陰事,諫官歐陽修亦請留三嘏。帝以問杜衍,衍曰:「中國主忠信,若自違誓約,納亡叛,則不直在我。且三嘏為契丹近親,而逋逃來歸,其謀\身若此,尚足與謀\國乎【二四】!納之何益?不如還之。」乃還三嘏。
壬寅,錄故大名府成安縣尉張允明子續為郊社齋郎【二五】,姪復為深州安平縣主簿,以允明捕賊\鬥死也。 祕書丞、直史館、同修起居注、知諫院蔡襄以親老乞鄉郡,己酉,授右正言、知福州。襄與孫甫俱論陳執中不可執政,既不從,於是兩人俱求出,而襄先得請,時甫使契丹未還也。
庚戌,范仲淹言西界努瑪族太尉香布以其族十八人內附,詔以香布為右千牛衛將軍、本族巡檢,香布子團練使瑪爾布為右班殿直。瑪爾布授官,乃十一月壬戌,今并書。
先是,髃臣喪遇假日,輟朝在聞訃數日外。禮官曾公亮引唐崔龜從奏,輟朝之禮,所貴及哀。自頃以來,輟朝於奏請之時【二六】,備禮於數日之後,雖遵常例,未本人情。是時,中書覆奏,古有當祭告喪之儀,若過時而戚,非所以為君臣之義【二七】,宜因韓億喪,特正此禮。凡聞哀之明日,不以假休,並計輟朝日數,如值大朝會,或有大政須御前殿,自可略輕為重,更不輟朝,即直契丹使見辭,若春秋大燕,已告有司者,亦不可去樂。禮院以為公亮所請,恐將廢輟朝,有虧恩禮,請自今有值此日,更以次日輟朝。
又定中書、樞密宣徽院、節度使、殿前馬步軍都副指揮使及曾任中書門下平章事致仕、上將軍、皇親觀察使及追封郡王親王夫人、皇后父母、駙馬都尉、公主,並差官攝鴻臚卿護葬。嘗有大功,雖官爵不該,臨時聽旨。內中大夫、宗室戚里,係有服紀,合差使臣勾當如例。官給葬家,除本墳合給外,諸喪未經,若無得官給,若雖該官給葬,而家不願者聽。定敕葬,乃八月甲辰日,今依本志并書。
壬子,范仲淹言:「據麟府路兵馬都監張岊狀,西界唐龍鎮嘉舒、克順等七族去漢界不遠,可因西北交爭之際,量援以兵馬,而預為招納之。兼體問得七族蕃部舊屬府州,比因邊臣不能存恤,逃入西界,在今府州東北緣黃河西住坐,其地面與火山軍界對岸。昨西賊\大掠麟府界,人戶悉居於彼,遂分為十四族,近有內附首領香布言:『契丹領兵在寧仁靜寇鎮,待河凍即過唐龍鎮劫之。』若契丹遂取七族,則府州河外又生一契丹。兼七族既有驚疑之心,必逃入火山界,契丹因而襲逐入漢地,則一帶蕃、漢人戶,必定遭驅虜。又麟府殘破,難以守禦。今若因此機會,先行招誘,使七族率其所掠麟府屬戶,復自來歸,納之不為無名。已令張岊與府州部署王凱、折繼閔等商議,密行招引。今先次畫到七族地圖以聞。」時元昊已進誓表,詔仲淹更審計利害。仲淹亦言契丹與元昊今復解仇,則七族更無憂怕之心,自難招誘,先有投來一百六十三口,本漢界蕃戶爾。其議遂罷。奏罷招誘,乃十一月二十八日乙酉,今并書。
仲淹又言:「麟、府二州,山川回環五六百里,皆蕃、漢人舊耕耘之地,自為西賊\所掠,今尚有三千餘戶散處黃河東涯。自來所修堡寨,只是通得麟、府道路,其四面別無城寨防守,使邊戶至今不敢復業,地土既荒,故糧草湧貴,官中大費錢帛糴買,河東百姓,又苦饋運\之役【二八】。今重屯不解,久則自難供億,此實西賊\困中原之策,謂如靈武,必須棄之。今二州之人皆願修起城寨,若只以河西兵馬糧草般移應用,自可辦事。況折氏強盛之時,府州只屯漢兵二千,今雖殘破,兵馬常及萬餘。如向去招輯蕃、漢人戶,從而安居,強人壯馬又可得數千,卻減屯漢兵,茲誠\守禦之長計也。」仲淹因奏張亢前所增廣堡寨【二九】,宜使就總其役。
詔既下,而明鎬持不可,屢牒止亢,亢曰:「受詔置堡寨,豈可得經略牒而止耶!坐違節度所甘心【三○】,堡寨必為也。」每得牒置案上,督役愈急,小堡或一日而成。卒事,乃發封自劾,朝廷不問。蕃、漢歸者數千戶,歲減戍兵萬人,河外遂安。皇祐中,韓琦經略河東,案堡寨置處【三一】,多北漢名將楊業所度者,益知亢有遠略云。張亢事附見。七月乙卯,亢始兼河東緣邊安撫使。張岊傳載岊擅易安豐寨地,坐責降。當考岊責降時,然亦不必書。
知潭州劉沆大發兵,以敕牓至桂陽監招降蠻二千餘人,使散居所部。
癸丑,以蠻酋鄧文志、黃文晟,黃士元並為三班奉職。
是月,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兼國子監直講石介通判濮州。富弼等出使,讒謗益甚,人多指目介,介不自安,遂求出也。介去太學,實錄不記其時。今據尹洙與田況書云蔡、石相次補外,因附見十月末,更考之。
契丹夾山部落呆兒族八百戶歸元昊,契丹主責還,元昊留不遣,契丹主遂親將至境上,各據山嚴兵相持【三二】,元昊奉潖酒為壽,大合樂,折箭為誓,乃罷。契丹夜以兵劫元昊,元昊有備,反以兵拒之,大敗契丹主,入南樞密蕭孝友寨,擒鶻突姑駙馬。契丹主從數十騎走,元昊縱其去,尋復與契丹解仇如故。契丹兵敗於元昊,史並不記其時,當考。
注 釋
【一】諸將方集「將」原作「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九保州兵亂、宋史卷三○三張□之傳改。
【二】書懷忠碑三字以賜之「懷忠碑三字」,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一一呂夷簡傳均作「懷忠之碑四字」,惟據小字注謂「實錄云懷忠之碑四字,亦誤」,則似原刊為是。
【三】王子融乞上為沂公親書碑文「融」原作「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一○王曾傳改。
【四】又改馬亭鄉為懷忠「又」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五】并記章懿誌文事「事」原作「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龍川別志卷上改。
【六】為澤州管界巡檢「為」字原無,據宋會要職官六四之四八補。
【七】臻父其下同上宋會要有「濬」字。 【八】胸同上書作「目」。
【九】宜召還辦計事「宜」原作「宣」,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徐的傳改。
【一○】兼彼數人「彼」,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五論討蠻賊\任人不一劄子作「此」,疑是。
【一一】臣曾謫官荊楚「官」原作「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二】鈐景原作「銓景」,據閣本及本書卷一五三慶曆四年十二月甲辰條、范文正公集卷一四權三司鹽鐵判官尚書兵部員外郎王君墓表改。
【一三】元昊復遣丁守素尹悅則等來議事宋本、宋撮要本「尹悅則」下有「并每批」三字。 【一四】今月五日楊守素將誓文入界「月」原作「年」,「日」原作「月」,據閣本改。
【一五】實有罪「有」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六】諫官歐陽修對見「對見」原作「入對」,據同上諸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一七】靖見契丹主於九十九泉「靖」上原有「余」字,據同上諸本刪。
【一八】儻或朝廷懷猶豫之意「意」原作「心」,據同上諸本改。
【一九】俾其知之「其」原作「共」,據同上諸本改。
【二○】無致改更「無」原作「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大詔令集卷二三三賜西夏詔改。
【二一】世以為胙「胙」原作「服」,據同上宋大詔令集及宋史卷四八五夏國傳、西夏書事卷一七改。
【二二】今乃納忠悔咎「乃」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大詔令集、宋史夏國傳改。
【二三】詔河北緣邊安撫司械送契丹駙馬都尉劉三嘏至涿州「至」,宋本、宋撮要本、閣本作「過」。
【二四】尚足與謀\國乎「與」原作「以」,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五】錄故大名府成安縣尉張允明子續為郊社齋郎「成安」原作「安成」,按大名府無安成縣,而有成安縣,原刊乃係倒文,因乙正。
【二六】於奏請之時「於」,宋會要禮四一之五七作「非」。
【二七】為君臣之義「為」,同上宋會要作「篤」,疑是。
【二八】又苦饋運\之役「又」原作「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九】仲淹因奏張亢前所增廣堡寨「前」,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均作「得」。
【三○】坐違節度所甘心「節度」下,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有「死」字,同上治蹟統類有「固」字。
【三一】案堡寨置處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無「置」字。 【三二】各據山嚴兵相持「相持」,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均作「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