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五十六
作者:《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 起訖時間 起神宗熙寧七年九月盡其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五十六 帝 號 宋神宗
年 號 熙寧七年(甲寅,1074)
全 文 九月丙申朔,遣官謝雨,命守臣謝嶽瀆。
詔司農寺籍所興水利,自今朝廷遣使,即委以體訪,其不實不當者案驗以聞。用侍御史知雜事張琥請也。
賜右班殿直、同管勾修內司楊琰度牒三十,永不磨勘。琰本杭州木工,有巧思,宋用臣所領營造,琰必預其事,故得出入禁中。嘗命修感慈塔,既成,自言貸修塔官司錢九千餘貫以集事,乞納出身宣劄,求賜空名敕告以償之。上令琰以支費歷赴中書及舊掌修塔庫、供備庫副使黎永德保明所貸數以聞,故賜之。其後,琰用營造勞遷官未嘗止也。朱史籤貼云:楊琰何嘗出入禁中,此言誣罔。己未,朝旨下逐官取會,並無照據,合刪。又刪「琰後用營造遷官未嘗止」,卻增「上於用人,雖微者必盡其所長,賜予纖悉,各當其分,不容僥倖如此。」新史悉依舊本,今從之。
丁酉,上謂輔臣曰:「昔湯至紂六百餘年,民之戴商亦已久矣,同力度德,同德度義,武王以革車三百兩、虎賁三千人而破紂如林之觽,其用兵行師,非有法制不能至此。」馮京曰:「紂雖有觽七十萬,然天下之民,苦紂之虐政,歸文、武之仁德,蓋在德不在觽也。」 詔知成都府自今舉文臣知戎州。 又詔河北西路轉運\司體量真定府、邢洺磁相趙州通判、知縣,如不能安輯人民復業,並選所部官權代,仍速賑濟;內義勇、保甲、保丁正名,更優以貸給。時上聞河北流民日過京師不絕,雖已諭澶州等處約回力及之人,令遷入城郭安泊,慮州縣不能曉諭,即轉徙未已,故有是命。約回力及人戶,見庚子日,當在此丁酉日前。
知桂州劉彞乞募人耕曠土,中書戶房言:「開封府界方召人開種稻田,及新置沅州,有屯田之法,與廣西事體相類。欲各錄其事付彞,令更參詳立法以聞。」從之。四月十九日置沅州,所稱屯田法未見。本志亦云:章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又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罷沅州屯田務。
上批:「京師諸軍闕馬妨教閱,可令熙河路買馬司,如買可配軍馬及三百匹,即遣官部送。」 戊戌,上以連日陰雨,喜諭輔臣曰:「朕宮中令人掘地及一尺五寸,土猶滋潤,如此必可耕耨。」韓絳等言:「陛下憫憂元元,禱\祠備至,精誠\上達,旋獲感通。臣等比預太一齋祠,竊觀執事者踰旬未嘗解帶,可見聖意虔恭,左右之臣,亦不敢少怠也。」又諭及河北邊備:「欲料簡重兵於大名、高陽、真定等處顧不難,但統御者未見其人。昔曹公嘗料袁紹兵多,適足為禽,卿等當深思之。」
知太原府、龍圖閣直學士、起居舍人劉庠為禮部郎中,再任。庠尋以母喪去。
荊湖北路轉運\司言:「諸州軍及川峽四路鐵錢界罪人當配廣南者,除情理凶惡州軍,餘並配沅州,候及五百人止。」詔沅州廂軍五百人內,招本城三百人,以宣節為額;牢城二百人,許刺配諸處罪人,候足停配。 詔河北、京西、淮南、永興、秦鳳等路轉運\使:「比時雨屢降,可督當職官勸民趨耕。其災傷農民,如因官私欠負及簿書有拘繫者,並權放就農,候布種畢施行。」
岷州言已立解額,乞賜國子監書,許建州學。從之。 己亥,命岐王顥為南郊亞獻,嘉王頵為終獻。
環慶路安撫使楚建中言:「奉手詔,以緣邊旱災,漢、蕃闕食,夏人乘此薦饑,輒以賞物招誘熟戶,至千百為髃,相結背逃。若不厚加拯接,或致竄逸,於邊防障捍非便,委臣講求安輯救接之法。臣自八月首,戶支糧一斛五斗至二斛,今又是九月,戶計口借助錢三百至五百,來年四月計十二萬緡。」上批:「散糧又支錢,所費既多,當此災傷之際,極邊何以供辦?其罷助錢。非緣邊州軍,仍募闕食戶運\米往緣邊城寨,比原糴價不虧,官即出糶,本司無見糧即計會轉運\使兌糴。」
詔瀛州修城已畢,冀州方修,及深、趙、邢州委李稷,恩、濱州委陳知儉再檢計;其餘令察訪司委官覆計,度州縣界內外軍民,如緩急入保合修展,具圖以聞。知儉時為河北東路轉運\副使。
庚子,上與輔臣論河北守備【一】,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四方有警,則兵從之出,故邊無橫費,而強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以後,有事四夷,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悉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上曰:「邊有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裝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兵志繫此事於熙寧初,誤也。 命太子中允、館閣校勘、崇政殿說書呂升卿兼同修譔經義。 上批:「在京及河北禁軍,常患役不足,府界及京東西、淮南先遣戍諸路禁軍、廂軍,節次抽減歸營。諸路近年已增置就糧禁軍并教閱廂軍,其令經略安撫、鈐轄司常務揀選填補,以足元額,訓練精熟,以充防拓。」
召輔臣觀稻于後苑。
上批:「近河北鎮、趙、邢、洺、磁、相等流民過京師者,甚有力及戶,聞非因災傷乏食就穀,止緣客戶多已逃移,富者獨不敢安處田里。不速禁止邊民流散,於守禦之計極不便。可令澶州等處體量,如委是力及戶,即計口給一去路糧,約回本貫,仍丁寧曉告,用心安輯。如在村野,難以獨居處之人,多方開諭,暫遷就附近城郭安泊。」丁酉日已云約回力及人戶,不應後四日乃降指揮,恐實錄或失先後之次。
辛丑,詔真定府路出省倉糧十五萬石減價糶,許民間用金銀等物博買,戶毋過兩石。
又詔開封府界、河東災傷州軍,許於限外接訴狀以聞。 遣比部員外郎王荀龍京東收糴,詔京東轉運\司徱刷上供錢帛,並留為糴本。
壬寅,戶部侍郎致仕張掞卒。
甲辰,涇原路安撫使王廣淵言:「民饑流徙,而倉儲將闕,計一月所支凡四萬七千石。乞降度僧牒五百,借封樁粟盡行賑濟。」上曰:「涇原雖災傷,然不如廣淵所言之甚,豈有不問貧富一例賑濟之乎?」遣太常博士劉定乘驛體量當賑濟事,馳驛以聞。十一月一日,催定。
上批:「昨降指揮,在京諸行人歲輸免行錢特與除放一萬貫,據孫永已詳定到,可速契勘施行。」此據御集。免行一萬貫,至是乃除放也。
丙午,上與輔臣論戰陣之法,因曰:「兵,陰事也,主殺尚右,而陽多者勝,如高者可以勝下,長者可以勝短是也。」
詔詳定行戶利害所,諸行應有不同者,定歸一行供輸,仍隸都提舉市易司。 詔澶州具涉春以來南渡流民數以聞。時澶、邢等九州流民凡四萬六千餘人。
內出攻守圖二十五部賜河北,又出敵樓樣,送軍器監頒降修製。
河南監牧使呂希道請募民於沙苑牧羊,詔皮公弼審問民願否,并具利害以聞。公弼請撥牧羊地十頃,召人耕佃,每畝納租錢百,本監封樁,餘千頃令沙苑監牧馬,從之。公弼又請募人於京畿入羊,每斤為錢百三十,詔罷之。八年閏四月十九日,公弼方有此請,朱史既載於此,又載於彼,誤也。今止就此載之。范祖禹誌希道墓云:希道初以奏課對,神宗諭以言者欲於沙苑牧羊,計綱入京。希道言:「此細務,臣不敢煩天聽。」上曰:「有唐故事。」希道曰:「唐都雍,去沙苑近,今京師非雍比也。」條其利害,凡費緡錢數萬,神宗釋然納之。按此,則希道乃不欲牧羊者,與實錄異,當考。
丁未,虞部郎中俞士龍、職方員外郎鄭恕各遷一官,除知州。以前監市易務課利增羨也。 史館修撰宋敏求等上蕃夷朝貢錄,凡二十一卷,即李評所請也。
司農寺言:「近祥符縣引見保甲,有自陳乞試武藝者,雖與推恩,然慮向去倣傚不已,自今敢有自陳,雖武藝合格亦隔一次。」從之。
輔臣有言將帥宜置副貳者,上曰:「人之忌能者觽,令舉所知,不過取其出己下者,非有至誠\惻怛之心為朝廷立事也。」呂惠卿曰:「詩言:『周爰諮詢』,每懷靡及,古人以王事為心如此。」上曰:「聖人取諸人,以為善人之言有可行,當即行之,何所問也。」馮京曰:「舜自耕稼陶漁,至於為帝,無非取於人者。」上曰:「用人之言亦難,惟舜大聖,故能如此耳。朕每於庶事,心既自了,則所言是非隨即辨白,古人所以貴知言也。」
詔:「日者分兩浙為東、西路,今有司言供億錢穀多在浙西計置,及水利事盡在蘇、秀等州,分之必至闕事,其復毋分路。」分路,在四月二十六日癸巳,朱本削去墨本,誤也。其復分路,在九年五月十一日丙寅。 戊申,詔係役廂、禁軍,自今權免役,專隸習武藝。
置鳳翔府簡中、保寧六指揮三千人,專備熙河修城寨。
賜內藏庫錢十萬緡、河北糧鈔二十萬石付西路轉運\司,令商人入中。
名南郊青城諸門,前曰泰禋,後曰拱極,東偏曰承和,西偏曰迎禧,正東曰祥曦,正西曰景曜。其複門東側曰寅明,西側曰肅成。殿門曰端城,前東、西曰左、右嘉德。便殿曰熙成。苑門曰寶華。前此,青城殿宇門名,皆臨時學士撰進,至是命中書參定賜名,永為定式。
河北西路察訪使沈括言:「近有旨,令兩浙路轉運\使等各提舉一州第二料水利,轉運\司奏稱有未便。臣在本路,與監司日夕聚議凡半年,王庭老未嘗言有未便,今有此異同,乞行推究。」詔水利第二料除不可興修外,並先從低下處興工,中、高田不得一例圍裹,仍令庭老具析前後異同以聞。 詔劉忱、蕭士元會蕭素、梁穎于大黃平,以呂大忠丁父憂不至也。三月二十五日,忱等受命。四月二十七日,大忠乞錄地界事付韓縝。此實錄所書。大忠尋請假歸永興軍省父疾,約徑路與劉忱會于太原,忱六月七日起發。大忠父尋卒,既葬,乃詔大忠以墨服往代州與忱密議。其到代州,蓋在十月二十日。此據大忠集。
初,素以平章事欲正南面坐,自云北朝使相有此廟坐儀,餘乃序官坐,仍欲以墩分高下,忱等皆不從,移文詰難,自七月至于是月。事聞,乃得國信所言:「至和元年,國信使蕭德帶平章事,與館接使行馬坐次,皆分賓主以報。」素、穎乃不敢爭。舊文云遂以賓主相見,今改云乃不敢爭。樞密時政記十月五日云:素與忱等文移往反數十次。事聞,國信所勘會到蕭德故事,劄與忱等。忱等牒素,請只依九月六日所議坐次,早約日相見,素辭屈,乃依賓主禮相見。九月六日所議,蓋賓主相見禮也。相見則在十月五日以後,并十二月末。
初,詔劉忱等與北人會議,天池廟、黃嵬山麓土斷有明據,可以理譬喻之。其餘地界如數議不諧,可以南北堡鋪中間為兩不耕地;又不可,則許以中間畫界,其中間無空地,即以堡鋪外為界。是月戊申也。即十三日。其後,李舜舉言:「近至遠探鋪,遙望大黃平會議處,盡見地形,問防拓人,云欲直以大黃平、橫都谷為界,蓋鋪屋。使者在境,又聲言再遣汎使,自知理屈,故作虛聲。臣料敵情會議有必得之望,不與相見,止於循舊址增移鋪屋,即是議與不議等。若慮絕好起釁,必不在此。設欲屑就其議而與之,不若聽敵人無名自占,俟我兵儲有備,明曲在彼而復之。朝廷若以封疆為意,特須主張,如大石等五寨禁地,並當理取,仍舊以關口守把交蹤,或且為羈縻之策。」乃詔九月戊申指揮更不施行。然其後竟盡與之。此年十一月二日丙申、二十八日壬戌,明年二月十日壬申,三月八日庚子、十七日乙酉,四月五日丙寅,皆合參照。實錄:熙寧八年四月丙寅,遼使蕭禧等辭。初,朝廷既遣劉忱、蕭士元詣河東理辨疆界,而契丹亦令蕭素、梁穎會於境上,忱以疾不即至,又命呂大忠代士元。素、穎頗倔彊,未肯見忱等。一日,蕃人引兵萬觽入代州界,焚鋪屋,與官軍相射。既而素、穎徑入橫都谷,施帳幕,邀忱等相見,忱等不往。又欲設次於西陘東谷,忱等以侵地愈深不許,竟會於大黃平,凡三四見,議地界不能決。初指蔚、應、朔三州分水嶺土□為界,忱等偕素、穎行視無土□,乃但云以分水嶺為界。蓋山皆有分水嶺,概言分水嶺為界,則至時可以罔取,此黠敵之微意也。與忱等相持久之,復遣禧來。蕃人引萬觽入代州界,焚鋪屋,與官軍相射。既而素、穎徑入橫都谷,施帳幕,邀忱等相見,忱等不往,又欲設次於西陘東谷,忱等以侵地愈深不許,竟會於大黃平。此等俱合於七年九月載之,不應於八年四月別出,須考詳刪修。范育作薛向行狀,載:向密奏,乞令劉忱緩行,以老敵師。上用向計,敵食盡,遂去。
己酉,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工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李承之為河東察訪使。
賜河東提刑司紫衣度僧牒千計置錢糧,分給管下闕倉州軍。 熙河經略司言:「收復河、洮州應副軍須官,乞比第三等、第四等酬獎。」詔減年磨勘、堂除免試、不拘名次差注,凡二十二人。 上批:「陝西五路經略司案視緣邊諸城堡寨,廣為守具,毋誤邊計。」 庚戌,借內藏庫錢百萬緡,付河北轉運\司封樁。
又詔提舉秦鳳等路監牧原渭州、鎮戎德順軍,遇蕃部馬至即受之,無輒遣人招誘。
辛亥,髃牧司言:「除樁管不係支使及牧養監病馬外,自今以二千匹為額,其餘堪配軍及雜支馬,權與闕馬軍士。」
詔邢洛磁相趙州、成德軍,今年畸零夏稅權倚閣。
詔京東轉運\司,以上供折納斛錢納穀封樁水運\赴河北。
詔趙思忠妻子聽以蕃服入見。六月二十一日可考。
詔提舉市易務賈昌衡等,自今有公事,許直牒閤門上殿。此據御集。
壬子,命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李評權同勾當三班院。評自是始復入,故特書之。
司農寺言,諸旌表門閭有敕書及前代帝王子孫於法有蔭者,所出役錢依官戶法;賜號處士非因技術授者,準此。從之。 以秦州買馬務隸提舉熙河路買馬司,仍以秦州通判兼提舉牧養,歲終計綱撥發。
都提舉在京市易司言:「乞罷本司提舉官歲終比較推恩,其監官自從舊賞格。諸賣買、博易並隨市估高下,毋得定價。其當給三司變轉物,即依三司所估。民願以抵保賒請折博,歲出息二分,計月理息者聽。」從之。
上以諸路旱災,常平司未能賑濟,諭輔臣曰:「天下常平倉,若以一半散錢取息,一半減價給糶【二】,使二者如權衡相依,不得偏重,如此民必受賜。今有司務行新法,惟欲散錢,至於常平舊規,無人督責者。大凡前世法度有可行者,宜謹守之,今不問利害如何,一一變更,豈近理耶?」此墨本所書,朱本因之。神宗聖慮,即此可見。二十六日上批可考。
是日,三司火,自巳至戌止,焚屋千八十楹,案牘等殆盡。詔三司權於尚書省騳事。朱定國續歸田錄云:熙寧中,有人獻議酒務炊作連醦,一門而三鑊,一門用柴,三鑊俱沸,用柴既省,謂之燒省法。以其法遍諭天下用之。此法本巴蜀煎鹽之利,水有溫熱,遽取之。其實沸止一鑊爾,炊酒竟不可用,而所在但傳燒省法【三】。及三司災屋千餘區,一日而省之文案存者無幾,始知「燒省」三司災之讖爾,豈偶然哉!連醦法,據司馬光日記,乃京東提刑王居卿所獻,已附注四年十二月辛酉,更須考詳。
又詔權御史中丞帶學士,常參正衙起居,並立中丞本班,其雜壓則從學士。以直學士院鄧綰、章惇互論班著故也。八年正月壬子,別著令。
癸丑,詔新知常州、國子博士呂嘉問,監市易務上界、職方員外郎劉佐,西頭供奉官□真卿並遷一官,勾當公事、須城縣尉劉迥為奉禮郎,各減磨勘三年;餘官吏循資、賜錢有差。以三司驅磨市易上界課利,比六年增十餘萬緡也。
提舉永興、秦鳳路交子宋迪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法。六月二十六日,迪以知邠州提舉,今改制置。二十一日、二十六日可考。
詔三班使臣遇同天節,自供奉官至殿直,許量率錢進銀及道場功德疏,差使臣管勾齋筵。以前此多率使臣俸錢以供浮費,人頗苦之故也。
詔河東、秦鳳、永興等路都總管司見管軍馬別降指揮團併外,其開封府界、河北、京東西路置三十七將副,選嘗經戰陣大使臣專掌訓練,河北四路為第一至十七,府界為第十八至二十四,京東為第二十五至三十三,京西為第三十四至三十七。從蔡挺請也。敵議雲中地界久不決,挺請盡召還河北緣邊戍兵,示以無事,兼可積蓄邊儲,因是更制,將有正副,皆給虎符。又以河北兵教習不如法,緩急不足用,奏乞於陝西選兵官訓練。六年六月十二日,以京東武衛六十二指揮分差主兵官勾抽訓練【四】。按此時已有置將規模也。八月二十四日可考。
甲寅,上謂輔臣曰:「卿等所上邊防畫一,先擇可施行者十四事【五】,更與樞密院議之,恐事有未盡。」既而二府合奏可行之事凡十有四。其一,自來出戰有功大小使臣未經升擢者,以功狀次數稍多,或一次功狀優異,及知名人作一等,餘作一等,取旨升用,考其才實。二,停閑使臣、降配軍員年六十以下,武藝及中等,精神不衰,令投狀自陳,長吏試驗,如堪戰陣,保明以聞。三,令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察訪司各體驗轄下將官人材智略,具緩急任驅策與否,內有才之人,差遣近下,可以升擢,及緊要閑慢合對換;文臣有勇略可為將官,不拘路分,並密以聞。四,近降度僧牒三百,與定州安撫司充訓練義勇、保甲及募刺事人之費。其緣邊州軍宜並依定州例,量賜本錢出息,令鉤致北人之能知其國事者,或質所愛,使探問敵中任事主兵人姓名、材能、性識、所管兵數、武藝強弱、屯泊處所、城壘大小、糧食多少及出兵道路,刺其的實,逐旋以聞。候到參互比較有實者,編類成書,準備照用。其邊臣不能,使人到前後探事尤無實者,當移降。五,河陽別置水軍五七指揮,造船習戰,以備敵濟渡者。六,既為堅壁之計,當有清野之法。逐縣預以義勇、保甲附保甲丁口數,寓之籍中。本州密約計人數,至時,分入州城及大縣,別為一籍,令司農寺依樞密院先降造丁產簿條約,一處編籍。七,北京城西偏帶沙低薄,已檢計立限修築上下水關,其護關戰橋并左右引手城未高堅,相度增築,置樓櫓守具。八,衛州大河之南,密接京畿,正當控禦之地,其城至小,并黎陽城亦當要害,未能包山為固,並展拓修築,緩急屯兵,防越軼之患。九,分屯兵馬出戰要害之處,並委察訪使就與逐路安撫使等處置具防守事以聞。十,相度展拓城壕及增築縣城,緣城大人寡及城小人觽,於法皆在所不可守,宜先計度本州戶口若干,除保縣寨外,若干人保州;兵民除上城出戰外,可容若干;若更外來人戶,容之不盡,即展拓,毋令過大,致難防守。其當增築縣城等項,須逐州軍更相照應,緣四路帥府分統州軍,其勢當如絡桩之相通,緩急寇至,即候望相及,犄角相應,堅壁出戰,皆合事機,而敵人腹背懷懼,其勢自潰,如此修築,即不枉用工力。十一,如遇有警,清野備敵,百姓般糧斛、薪芻、畜產,入保城壘,并合積畜守具及分擘部分。倉猝之際,常患措置無法,即須計度官私屋宇及空閑地,分配人戶居住及安置所般之物,並內有人力不足,官為募人般運\、寄納、出給。如此之類,並應于守拒事件預為講畫,詳古今法制,斟酌事宜,具條件以聞。十二,敵人出入道路,宜悉知之,先據地利安置營寨,開掘坑塹,示之以利,導令必趨。及可以設伏處,預知地形高下,水流所歸,如壅決某水即可衝灌某處,若恐敵人用之,即就何處防守疏決或回避,並悉講求畫圖以聞。十三,河北地利所出有限,從京那移錢物,多行糴買,即增起物價,而費本已多。宜撥粳米百萬石封樁,每年於汴綱內支撥應副;仍令京東轉運\司據合上供或酒場剩錢,於有水路州軍糴粟米、小豆,計舟車、步乘般往河北,合分往逐處收蓄。及於京西路沿蔡河州軍亦賜糴本錢,計般運\到京入汴,但算糴本、步乘,比本路常平糴價不貴即計置,□緣邊糴買之數,可減撲物價,多蓄斛斗,以紓邊計。其京東西路合計買事,專委官相度施行。詔皆行之。十四,河陽置水軍不行,仍令樞密院於登州增招刀魚戰船兵,團結閱習,準備差使。 詔已選差教馬軍使臣,所有合教事藝,宜令曾孝□、張誠\一同郝質、賈逵速詳定聞奏。此據御集七十三卷七年九月十九日手札。教馬軍事自此始。實錄不書,今追書之。熙寧十年九月庚午以後,至元豐六年二月戊申,並合參考。
詔置河東經略司勾當公事官一員,候邊事寧息減罷,從經略使劉庠請也。庠又乞給錢二十萬緡修緣邊近裏城及軍器,詔察訪司相度以聞。 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言:「三司帳案文字,焚燒幾盡,外方人吏,因此折兌隱藏案檢。乞下諸路,應熙寧五年後文帳案檢,委州縣畫時監勒吏人檢取,封印架閣,具道數申提舉帳司。其吏人,各據所管主事文帳及案底簿書,開拆收拔名件,限三日。判使紐計分數,并具火勢先後,申中書看詳收救并燒失若干,量輕重賞罰;如敢隱藏,或故毀棄,即令點檢申舉,許人告,犯人以違制論,情理重者當刺配,告人給賞錢三百千。」從之。
詔:「三司點檢編排帳目文字,具散失數及收救不足並申中書或樞密院,下諸司檢錄降下,中外奏聞。事關三司,未回報;并諸處承受三司指揮勘會事,未回申;雖已回申,未行下指揮,當結絕者:限五日申中書或樞密院,元申牒三司文字即一面申牒三司。以上並令本司置簿拘管,敢有隱落,以違制科罪。其應見行事,如未見條例,並審議施行。如事體稍大,申中書或樞密院。諸因三司火,文案不全,輒敢詐欺規圖官私財物及增減功過,以違制論,計贓重者以枉法論。」
乙卯,知制誥、直學士院章惇權發遣三司使,詔惇選舉判官,不為例。三司火,惇時判軍器監,遽領所部兵役往救,上御樓問救火者誰,左右以惇對,上悅。
詔:「將作監檢計三司地基,分布修蓋,除副使、判官不置堂外,餘修如故。買民居,增廣地步。所用材木,令熙河採伐輸運\,委都轉運\使熊本、提點刑獄鄭民憲管勾。」
詔權三司使、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元絳落侍讀學士,罷三司使;鹽鐵副使、戶部郎中張問知虢州;判官、金部郎中李端卿,太常博士、祕閣校理韓忠彥,為軍通判,並降一官;戶部副使、太常少卿賈昌衡,度支副使、刑部郎中孫坦,其餘判官、檢法、提舉帳、勾院等十二人,並罰銅三十斤;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司封郎中宋迪,監三司門、內侍殿頭李世良,並奪兩官勒停。初,迪來稟事於三司,而從者遺火於鹽鐵之廢廳,遂燔三司,故迪坐免。絳等及責應救火官,令御史臺劾罪以聞。
詔自今遇大燕,親王、宗室、使相、樞密使副、宣徽使、三司使、駙馬都尉,並於殿門外幕次賜酒食。舊制賜酒於集英殿後□廊,賜食於賜食廳,權發遣宣徽院□充奏其喧譁,故改之。 丙辰,知制誥沈括兼判軍器監。代章惇也。
知同州、度支郎中趙瞻管勾陝西制置交子。瞻墓誌可考。十八日宋迪制置,二十六日云不可行。 知潞州、雄武軍留後郭逵知太原府。 清海軍節度推官、監邕州填乃金坑鄧闢為著作佐郎,以歲課得金為錢十萬緡故也。後五年,又得金為錢十五萬緡,遷太常博士。於是,廣南西路經略安撫司言:「此坑產金至多,乞從本司舉使臣二人為監押、巡檢兼監坑,並先轉一資。任滿課額不虧,依橫山寨使臣例。又增防守兵三百人。」從之。
募京西流民興修功役,給錢糧,老、幼、疾病計口給米。 置熙州天慶觀,歲度道士二人,給常住地三頃。
丁巳,詔職方員外郎、權發遣梓州路轉運\副使李竦與監當差遣;權知瀘州、職方員外郎李曼勒停;梓夔路兵馬鈐轄、文思使張承祐,供備庫副使孫仲達,各追兩官勒停。坐瀘州夷賊\擾邊,不能捍禦也。六年四月六日,四人同勘。
己未,詔自今差武臣知州軍,並降敕。
詔開封府界縣災傷及五分,權停睳閱保甲。
界河巡檢都監、供備庫副使郭寅降一官。寅應詔舉習弓馬使臣右班殿直張亮,亮自陳出於吏胥,素不習弓馬,故責之。 辛酉,上批:「諸路常平錢穀,近年雖用陝西青苗法蕃息數不少,然七分以上,散在民間,若遇水旱須救濟,及緩急朝廷移用,則卒難斂索。今諸路各災傷,來年歲計極可慮,若不速處置,深恐州縣不計已倚閣過數,接續不住給散,致令闕乏。宜速指揮諸路州縣,據所管已支見在錢穀通數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其見有倚閣戶,毋更給。」司馬光記聞:蘇□云:「內侍李憲既怨介甫罷其南征,乃言青苗錢為民害,上以內批罷之,介甫固執不可而止。先是,州縣所斂青苗錢,使者督之,須散盡乃已,官無餘蓄。至是,敕留五分,此憲發之也。」青苗止散一半【六】,乃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揮,與御集、實錄同。記聞所記或誤。當是李憲怒介甫沮其往熙州,故言此,介甫時去位,上因行憲言,蘇□誤以為罷南征也。南征乃介甫再入時事。本志云:上謂輔臣曰:「常平散錢收息,賤價糶穀【七】,各用其半,使二者如權衡之相依,不得偏重,則民受賜。」乃詔常平錢穀云云。此下與實錄批語同,但甚略耳,今附注此。十七日上諭輔臣云云,可考。九年正月九日并二十二日及元豐元年閏正月【八】七日可參考。「常留一半」,九年正月二十二日又申言此,或司馬光所聞「李憲發之」,實指此也。
詔置教閱武寧成都府、梓州路各兩指揮,利州、夔州路各三指揮。時東兵之戍川峽者,已多還營故也。
詔永興軍路支折二錢二十萬緡付秦鳳等路轉運\司市糧草及推行交子本錢。既而交子無實錢,法不可行,遂罷。此墨本所書,朱本因之。九年正月【九】二十七日,乃罷行交子。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又九月十八日并二十一日,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九年正月二十七日,皆合參考。食貨志云:既以皮公弼、熊本領交子事【一○】,又以內藏錢一百萬緡【一一】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而三司又令秦鳳、永興鹽鈔骞以百八十萬為額。并趙瞻墓誌皆可考。
壬戌,賜皇第五子名□。
詔河北災傷州軍罷糴,仍令轉運\司具見管及所賜錢糧有無闕少以聞。先是,秦鳳路轉運\司請於鳳翔府斜谷置監,鑄折二錢,都轉運\使蔡延慶言:「鳳翔府郿縣兼錫銅鑄折二錢,皆脆惡,以鑄當五、當十,宜可用。」詔皆罷之。此據食貨志第六卷,不得其時,因本志附□中復、皮公弼等奏請前。按實錄,八月戊辰,詔罷鳳翔府郿縣鑄夾錫青銅折二錢,以錢成貫之輒碎也。今并入此。斜谷罷鑄,或前已見,當存一去一。
是時,關中錢法弊,永興軍路安撫使□中復請以錢四十買缺薄惡錢一斤,則民間專行省□大錢,而大錢少,不足用,請以所買惡錢悉改鑄大錢,而民間所行私大錢一以一小銅錢買而更鑄之。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請盡買惡錢,且毋行鑄鐵錢相易事。有司舊納偽錢,請先於本路五銅錢監改鑄,一年可竟,又請改鑄所買惡錢。秦鳳路都轉運\使熊本言:「買惡錢及禁舊通行大錢、銅錢相易,皆非便。請降錢式下所屬,而禁用惡錢,犯者論如法。勿廢舊通行錢【一二】,選官庫惡錢,同所買改鑄之,小變其□,為『熙寧重寶』。今本路官錢受私錢已多,省□錢久廢,公私百無一二。今雖以錢四十得偽錢一斤,及銅錢千易當二鐵錢千,其實鐵錢一斤才當斤鐵耳,千錢為鐵六斤,斤鐵為錢二十,而以銅錢千易之,官失多矣。又錢多,一年改鑄未得竟也。且民賣千錢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錢,才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錢,則方災傷民所有錢,四亡其三,何以救災?」觽議不同,於是,詔逐司相度利害以聞。此據食貨志第六卷。比實錄所書頗詳【一三】,當用之。十二月十一日甲戌熊本云云,再下逐司相度。
癸亥,詔永興軍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司具析奏流民、盜賊\不實因依以聞。先是,安撫等司言:「本路二麥薄收,民闕食,流移十已八九,賊\盜驚劫浸多。」下熊本體問,本言無大驚劫,故有是旨。
權發遣兩浙轉運\副使張靚言:「體量官司行鹽法差誤十事,內三事盧秉舉覺已根究外,越州有因監催鹽賞錢,母殺子者;又瀕海等縣,隔州縣追同保人,令本路轉運\司劾官吏。其鹽事司違法第月比較課利,決責、枷錮專副。」詔淮南西路轉運\司劾盧秉以聞。其後奏至,秉坐公罪杖六十,用赦原之。差靚體量,在五月十九日丙辰。呂惠卿日錄:熙寧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進呈張靚乞避盧秉狀,上曰:「是他乞移京東西一路,或解罷赴闕,莫只是要朝廷知。」僉曰:「是如此。」余曰:「但陛下察之,便得見說。盧秉尤怨臣等,至於人前泣訴。」王珪曰:「韓絳等當時便要衝替卻。」上曰:「秉誠\有過當事。」余曰:「沈括初自浙中回,外面說底事,必然面奏陛下。斷過刑名一骞及數千人,此是沈括錄來。越州母殺子,是謝景溫手裏斷,是括體訪來,嗔他張靚體量不得是。虞太寧論盧秉事,只明州有七八件違法,雖是秉牒太寧驅磨,然太寧才具申縣保甲,秉三日走到太寧縣,搜尋他事,便罷了太寧公事,顯是怒他如此申明。太寧言秉立式與州縣,應斷過鹽案並依式供申本司,有逐季申、月申、旬申、逐時申,或本司有勾當公事檢法官點檢。至于入徒、流、配罪並不點檢,已死及流、配並追賞錢於其家。只六年八月一日內,收坐官員已百餘員,決人吏八百餘人,如此盡有跡狀,若送與秉分析,必了不得。然臣等為秉亦收許多課利,而去骞中外方欲共壞朝廷新法,則不可不且保全他。以此只於靚體量事中,只擇一件月比較專副事勘他。然秉一路添許多刑名,極非佳事,又秉寬苛刻之罪,嚴縱舍之禁,則州縣自然趨向如此。如張靚自言趁得課利多如秉,未知實與不實,若果是實,卻無如此違法事,即為可嘉。」上曰:「若如此即須加賞。」八年七月九日,盧秉自淮東提刑除發運\副使,靚時任兩浙運\副,故乞回避。十月二十五日,緣張若濟、鄭膺事罷。今附注惠卿云云於此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更徐考之。虞太寧事,當并考。
詔中書、樞密院具陝西、河北、河東累年解發義勇推恩數。數竟何如?
詔三班院內外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八斗以上,熟於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許經本班投狀乞試【一四】,候及十人,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當引見【一五】;在外使臣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驗【一六】,如中格【一七】,先以聞。
是月,置岷州宕昌寨【一八】。
詔兩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注 釋
【一】上與輔臣論河北守備「上」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一半減價給糶「糶」原作「糴」,據閣本改。
【三】而所在但傳燒省法「但」字原脫,據閣本補。
【四】分差主兵官勾抽訓練「官」原作「管」,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四五熙寧六年六月甲申條改。
【五】先擇可施行者十四事宋會要兵二八之一三無「十四事」三字,此處疑衍。 【六】青苗止散一半「半」原作「年」,據閣本、活字本及上下文改。
【七】賤價糶穀「糶」原作「糴」,據閣本改。
【八】元豐元年閏正月「正」原作「五」,據閣本及本書卷二八七元豐元年閏正月壬午條改。
【九】九年正月「正」原作「三」,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七二熙寧九年正月甲申條改。
【一○】既以皮公弼熊本領交子事「以」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鹽鈔補。
【一一】一百萬緡「一」,同上二書作「二」。
【一二】勿廢舊通行錢「廢」下原衍「盡」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鹽鈔刪。 【一三】比實錄所書頗詳「比」原作「此」,據同上書改。
【一四】許經本班投狀乞試「投狀」二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五之一○補。
【一五】當引見同上書「當」上有「如所陳不妄」五字,「當」下有「議」字,此處疑脫。 【一六】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式驗「投狀」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七】如中格同上書「格」下有「未得發遣」四字,此處疑脫。
【一八】置岷州宕昌寨「州」原作「川」,據閣本改。按:宕昌寨屬岷州,見宋史卷八七地理志、九域志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