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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义 下经咸传卷四

作者:《周易正义》王弼、韩康伯、孔颖达

  • 坎下艮上。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筮」,筮者決疑之物也。童蒙之來求我,欲決所惑也。決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

    [疏]「蒙亨」至「瀆則不告」。○正義曰:蒙者,微昧闇弱之名。物皆蒙昧,唯原亨通,故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物既闇弱而意原亨通,即明者不求於闇,即匪我師德之高明往求童蒙之闇,但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云「童蒙求我」也。「初筮告」者,初者,發始之辭;筮者,決疑之物。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始一理剖決告之。「再三瀆,瀆則不告」者,師若遲疑不定,或再或三,是褻瀆,瀆則不告。童蒙來問,本為決疑,師若以廣深二義再三之言告之,則童蒙聞之,轉亦瀆亂,故不如不告也。自此以上,解「蒙亨」之義。順此上事,乃得「亨」也。故「亨」文在此事之上也。不云「元」者,謂時當蒙弱,未有元也。○注「初筮告」。○正義曰:「初筮則告」者,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心所念所筮之義,一理而剖告之。「再三則瀆,瀆,蒙也」者,若以棄此初本之意,而猶豫遲疑,岐頭別說,則童蒙之人,聞之褻瀆而煩亂也。故「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者,以《彖》云「初筮告,以剛中」者,剛而得中故知是二也。

    利貞。「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聖,昧莫若蒙。蒙以養正乃聖功也。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疏]「利貞」。○正義曰:貞,正也。言蒙之為義,利以養正,故《彖》云「蒙以養正」,乃「聖功也」。若養正以明,即失其道也。○注「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正義曰:「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者,言人雖懷聖德,若隱默不言,人則莫測其淺\深,不知其大小,所以聖德彌遠而難測矣。若彰顯其德,苟自發明,即人知其所為,識其淺\深。故《明夷》注云「明夷蒞眾,顯明於外,巧所避」是也。此卦,《系辭》皆以人事明之。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退則困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

    [疏]正義曰:「山下有險」者,坎在艮下,是山下有險。艮為止,坎上遇止,是險而止也。恐進退不可,故蒙昧也。此釋蒙卦之名。

    「蒙,亨」,以亨行,時中也。時之所願,惟願「亨」也。以亨行之,得「時中」也。

    [疏]正義曰:疊「蒙亨」之義,言居「蒙「之時,人皆願「亨」。若以亨道行之于時,則得中也。故云「時中」也。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我」謂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陽也。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蒙》之為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

    [疏]正義曰:以童蒙闇昧之志,而求應會明者,故云「志應」也。

    初筮告,以剛中也。謂二也。二為眾陰之主也,無剛失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疏]正義曰:「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者,所以再三不告,恐瀆亂蒙者。自此以上,《彖》辭總釋「蒙亨」之義。「蒙以養正,聖功也」者,能以蒙昧隱默自養正道,乃成至聖之功。此一句釋經之「利貞」。

    《彖》曰:山下出泉,蒙。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疏]正義曰:山下出泉,未有所適之處,是險而止,故蒙昧之象也。

    君子以果行育德。「果行」者,初筮之義也。「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疏]正義曰:君子當發此蒙道,以果決其行,告示蒙者,則「初筮之義」。「育德」謂隱默懷藏,不自彰顯,以育養其德。「果行」、「育德」者,自相違錯,若童蒙來問,則果行也,尋常處眾則育德,是不相須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

    [疏]「初六」至「以往吝」。正義曰:「發蒙」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陽處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發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說桎梏」者,蒙既發去,無所疑滯,故利用刑戮於人,又利用說去罪人桎梏,以蒙既發去,疑事顯明,刑人說桎梏皆得當。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雅》云:「杻謂之梏,械謂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疏]正義曰:且刑人之道乃賊\害於物,是道之所惡,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制,不可不刑矣。故刑罰不可不施於國,鞭撲不可不施於家。案:此經刑人、說人二事,《象》直云「利用刑人」一者,但舉刑重故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婦者,配巳而成德者也。體陽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處於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義。

    [疏]「九二」至「子克家」。正義曰:「包」謂包含,九二以剛居中,童蒙悉來歸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與之決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剛居中,陰來應之。「婦」謂配也,故納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體之中,能包蒙納婦,任內理中,幹了其任,即是子孫能克荷家事,故云「子克家」也。○注「親而得中」。○正義曰:「親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陰,以己之兩陽迎接上下二陰,陰陽相親,故云「親而得中」也。「能幹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納匹,是能幹其任。

    《象》曰:「子克家」,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於卦內,接待群陰,是剛柔相接,故克幹家事也。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疏]「六三」至「無攸利」。○正義曰:「勿用取女」者,女謂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須者,此童蒙之世,陰求於陽,是女求男之時也。「見金夫」者,謂上九以其剛陽,故稱「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見「金夫」。女之為禮,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於夫,是為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貞信,乃非禮而動,行既不順,若欲取之,無所利益,故云「不有躬,無攸利」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疏]正義曰:釋「勿用取女」之義。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順故也。

    六四:困蒙,吝。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闇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四爻辭也。六四在兩陰之中,去九二既遠,無人發去其童蒙,故曰困於蒙昧而有鄙吝。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陽稱實也。

    [疏]「《象》曰」至「獨遠實也」。○正義曰:「獨遠實'者,實謂九二之陽也。九二以陽,故稱實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應九二,唯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獨遠實也」。○注「陽實也」。○正義曰:陽主生息,故稱實。陰主消損,故不得言實。

    六五:童蒙吉。以夫陰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疏]正義曰:言六五以陰居於尊位,其應在二,二剛而得中,五則以事委任於二,不勞巳之聰明,猶若童稚蒙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疏]「《象》曰」至「順以巽也」。正義曰:「順以巽也」,釋童蒙之吉,巽以順也,猶委物於二。順謂心順,巽謂貌順。故褚氏云:「順者,心不違也。巽者,外跡相卑下也。」○注「委物以能」至「順以巽也」。○正義曰:「委物以能」,謂委付事物與有能之人,謂委二也。「不先不為」者,五雖居尊位,而專委任於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順於二也。「不為」者,謂不自造為,是委任二也。不先於二,是心順也;不自造為,是貌順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也。為之捍禦,則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則物咸叛矣,故「不利為寇,利禦寇」也。

    [疏]正義曰: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眾陰之蒙,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從也。若因物之來即欲取之而為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為寇」也。若物從外來,為之捍禦,則物咸附之,故「利用禦寇」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疏]正義曰:所宜利為物禦寇者,由上下順從故也。言此爻既能發去眾蒙,以合上下之願,又能為之禦寇,故上下彌更順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