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古籍
  • 伪装案件的法医学检验

    关键词:伪装案件、检验

    论文: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掩盖真像,逃避打击,对现场及尸体进行伪装,有的伪造自杀,有的谎报病死或意外事故死亡。因此,法医在检验此类案件时,如分析判定不准即可放纵犯罪,危害极大。为探讨这个问题,笔者就自检和参与检验的168例经破证实为他杀而伪装自杀。病死或意外事故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一般资料

    本文168例是从零陵地区75一94年检验的1482起杀人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占被检验杀人案例总数的8.7%,其中女性113例(67%),男性55例(33%),男女比例为1:2.055;年龄以20—39岁为多(107例),占64%;职业以农民为多(66例),占39%,见表1。

    伪装案件的特点

    1、谎报案悄。犯罪分子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常编造各种借口向公安机关根案。

    本组168例中,谎报病死的有56例(33.3%)、伪报自杀42例(25%),伪报意外事故38例(22.6%),死因不明8例(4.8%),不报案24例(14.3%)。

    2、伪装或变动现场。

    本组案例中,犯罪分子对现场进行伪装或变动清理的146例,占86.9%。其伪装方式大休可分为四种情况:

    (1)按其谎报的案情,对现场进行伪装;

    (2)将死者送往医院,制造“急病抢救无效”或“送医院缝中死亡”的假象:

    (3)对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清扫整理,如清洗现场遗留的血迹、整理室内零乱的物品等;

    (4)将尸休穿好衣服装入棺材或草率埋葬。

    3、对尸体进行伪装或毁尸灭迹。168例中,对尸体进行过变动和处理的134例,占79.8%,

    (1)纵火梦尸6起,占3.6%。

    (2)扼、勒死后伪装上吊自杀的88起,占52%;

    (3)移尸或在原有伤痕的部位附加伤痕(如拨火罐,以掩盖杀人时留下的伤痕)的12起,占7.1%:

    (4)将尸体抛入水中或丢入粪坑28起,占17%。

    4、致死原因以扼、勒额和投毒谋害为多见。

    经现场勘查和尸体剖验证实,本组168例伪装案件的真正死亡原因:扼或勒致死88例(52%)、投毒46例(27%)、纯器打击18%(11%),其他16例(10%)。

    5、致死方式较隐蔽。

    罪犯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常采取诡秘的不易觉察的方式或人体较隐蔽的部位进行杀人和伪装。如利用被害人患病服药之机进行投毒,易与疾病死亡相混淆;扼颈、堵塞口鼻时使用软性衬垫物,或用肘臂夹颈锁喉等,以致颈部外表不留或很少留下痕迹。

    而扼、勒致死后多伪装自缢(67例),其颈部扼、勒痕常被缢沟掩盖或混淆,特别是在濒死状态下悬吊或扼颈时使用软衬垫物的情况下,颈部外表很少留下暴力痕迹。

    该组168例伪装案件中,经检验鉴定为扼颈死的有64例,尸检时发现颈部皮肤无扼痕的占12.5%,颈浅肌群出血不明显的占17.2%,而咽后壁深部软组织山血的比率比较高,90.6%。见表2

    6、亲人、熟人杀人在伪装案件中所占比重大。

    本组168例中,凶犯与被害人之间系近辛的94例,占56%,其杀人原因主要是家庭矛盾(58例),其次是男女关系或奸情(34例),如由于夫妻一方有外遇,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杀害配偶,或因乱搞男女关系,致使妇方怀孕,男方无法处理而将其杀害。另有2例系失手误伤致死。

    讨论

    1、根据零陵地区统计他杀后伪装自杀、病死和意外死亡的案件,占杀人案件的8.7%,估计尚有未被揭露者,实际案例数可能比木组报告要多。此类案件极其隐蔽,具有欺骗性等特点。有时下易发现,若稍有疏忽,就会酿成大错。因此法医在临案检验工作中应保持高度的警惕。

    据上述168例分析表明.此类案件多隐藏于报称未经诊治的病死、自缢、溺水死等假象之中。而男女关系和家庭矛盾是主要作案原因。对20一30岁年龄组的青年女性和老弱病残的突然死亡,凡报称上述原因者,应倍加警惕,尤其是群众有怀疑,要求复检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伪装案件由于作案手段狡诈,常采用他杀与自杀伤痕容易混淆或容易掩盖的致死方法进行行凶,如扼、勒后伪装上吊自杀,则易忽略,不易发现,故法医检验工作中必须全面、细致。

    本组案例中,属于扼,勒颈致死后伪装的88例,其中扼预死的64例,法医检验时,颈部外表未见扼捏痕迹的8例(12.5%)、颈浅肌群无明显出血的11例(17.2%),而咽后壁深部软组织出血的比率较高,占90.6%,下颌角软组织检见出血斑的36例,占56.3%。因此,在检查死在不明,特别是有伪装可疑的尸体时,切勿因颈部外表无扼痕或颈浅肌无明显出血而轻易否定他杀。检验时,应于其后乳突外切开,充分暴露下颌角部位,并分层剖验,观察咽后壁及颈深软组织有无出血,并结合尸休窒息征象,才能作出准确判定。

    3、此类案件中,投毒谋害致死的案例占27%,这是因为投毒害命在尸表上不易留下引人注意的痕迹,毒害案件多谎报病死。有些毒物中毒与某些疾病有雷同症状,特别是犯罪分子乘被害人患病服药之机在药物、饮料中投毒,或利用静注、肌注,或在阴道内塞入毒物,则易被病症掩饰,不易发现。

    如双.牌县白底乡村民陈顺德(男,64岁)因患肺心病服药期问,被其妻在前好的中药液中投入毒物致死案,尸检时因偏重于检验所见的严重心血管病变和临死时的病症,差占出现判断失误,后因作毒物定量分析才确定案件性质。有的中毒尸体(如氟化物、安眠药)的剖验所见与某些疾病猝死(如急性出血性胰腺炎)也易混淆。通过尸检(外表及剖验),死因仍未明确时,应从多方面考虑,并全而提取检材,以防时过境迁,无法弥实。

    4、从资料分析的情况来看,此类案件一般都具有谎报案由、伪造现场,变动和处理尸休,致死方式较隐蔽等特点。然而,所有杀人后进行伪装的案件都存在着许多与嫌疑人谎报的案情难以解释的矛盾和疑点。这些矛盾和不合现象主要表现在:现场情况与谎报的案情相矛盾,真实痕迹物证与伪装痕物并存而使现场自身各种现象之间相互矛盾,尸检所见与(伪造的)现场所见相矛盾,尸体自身各种现象相互矛盾(如吊死尸休颈部有勒痕或腰背部应服’有尿液),呈报死因与尸检结果相矛盾,事主陈述与群众调查相矛盾等等。

    因此,在现场勘查和尸检过程中,应多方寻找科学依据,不要顾此失彼,既要尽可能地多获取可供分析、鉴别、判定的客观依据,还要注意收集相关的参考依据,千万不能满足现状(即少量的依据)而急于定论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检验,应抱“宁多勿少”的态度进行勘验和提取检材。因为有时尸体所处的场所、位置及发案时问等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有时尸体的体位、衣着情况也能作为判断的参考依据。综上所述,此类案件的案情和事主的陈述、现场勘查、尸检材料和群众调查,这四个方面存在多种不易解释的矛盾和不合理现象,而这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互相印证、是识别此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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